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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导读:中鼎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指定人员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至两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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