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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中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导读:淳中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6年8月10日

淳中科技603516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淳中科技”)特制定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按规定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资料,经律师验证合格后方可出席会议。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二、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会召开前一天向会务组进行登记,会议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五分钟。

五、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与会议审议议案无关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弃权或回避。现场出席的股东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署股东名称或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情况,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八、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或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会议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26年8月10日下午14:00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8月10日至2026年8月1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投票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地点:公司8层大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参会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伦律师

六、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致辞并宣布会议开始;

(二)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三)主持人逐项宣读议案:

1.00逐项表决《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1.0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0股东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问询或发言、现场投票表决;

(五)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汇总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情况,并公布各议案表决结果;

(六)签署现场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

(七)见证律师确认表决结果,发表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目的为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请本次股东会就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进行逐项审议: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综合考虑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

2.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3.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4.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回购实施期限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8.81万股-57.60万股0.14-0.285,000-10,000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

注: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173.61元/股测算,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73.61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八)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对本次已回购的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

(九)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就因回购股份最终实施将可能导致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股东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管理层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回购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5.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对回购股份进行注销,对《公司章程》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7.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达成处置办法;

8.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及处置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审议。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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