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东方钽业: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7 月30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6 年7 月3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7 月30 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黄志学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283 人,代表股份 234,497,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57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211,061,96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1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0 人,代表股份 23,435,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31%。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 人,代表股份23,465,4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8%。
4、公司所有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董秘、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议案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3,727,711 股
1.02.候选人:选举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1,004 股
1.03.候选人:选举闫永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0,704 股
1.04.候选人:选举韩翠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1,598 股
1.05.候选人:选举葛岩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0,61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候选人:选举黄志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2,695,834 股
1.02.候选人:选举于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9,127 股
1.03.候选人:选举闫永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8,827 股
1.04.候选人:选举韩翠芹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9,721 股
1.05.候选人:选举葛岩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8,733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199,489 股
2.02.候选人: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203,569 股
2.03.候选人: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4,199,277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选举吴春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7,612 股
2.02.候选人:选举王幽深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71,692 股
2.03.候选人:选举叶森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23,167,4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4,388,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538%;反对7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30%;弃权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57,0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0%;反对77,4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98%;弃权31,0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薇、刘杨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关于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7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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