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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泰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导读:舒泰神: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或“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的要求,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5号)同意注册,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571,79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252,999,980.9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5,017,520.2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27,982,460.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07月10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已于2026年7月13日出具了《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6)00063号)。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鉴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的金额,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本次发行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
1创新药物研发项目91,300.0088,300.0088,300.00
2补充流动资金37,000.0037,000.0034,498.25
总计128,300.00125,300.00122,798.25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公司基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自身经营发展实际需求综合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仅针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不调整“创新药物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本次调整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进行调整。本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6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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