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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顶: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对四川金顶三笔大额预付款项进行检查的专项审计报告

导读:ST金顶: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对四川金顶三笔大额预付款项进行检查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三笔大额预付款项进行检查的

专项审计报告中天粤审字[2026]600191号

目录

一、公司基本情况 ...... 1

二、检查概况 ...... 2

(一)检查目的 ...... 2

(二)检查范围 ...... 2

(三)检查方法 ...... 2

三、具体检查情况 ...... 2

(一)第一笔预付款(对应序号1) ...... 2

(二)第二笔预付款(对应序号2) ...... 4

(三)第三笔预付款(对应序号3) ...... 6

四、检查发现的问题 ...... 9

(一)采购业务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采购立项缺乏严谨性 ...... 9

(二)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违规,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 9

(三)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流于形式 ...... 10

(四)子公司中辉金属大额资金支付程序严重不合规,资金支付内控失效 ........ 11(五)大额预付资金管控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 11

(六)对合作单位履约能力及诚信情况未进行充分评估及尽调 ...... 11

(七)子公司中辉金属合同未实际履行,交易真实性存疑 ...... 11

五、审计结论 ...... 12

(一)公司对顺宇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 ...... 12

(二)公司对顺宏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 ...... 12

(三)公司对中辉金属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 ...... 12

六、报告使用限制 ...... 1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三笔大额预付款项进行检查的

专项审计报告

中天粤审字[2026]600191号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我们接受委托,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下属子公司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金属”)、四川顺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顺宏”)及四川顺宇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顺宇”)三笔大额预付款项的合规性进行专项审计。提供上述三笔大额预付款项相关的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并且保证这些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四川金顶及其全体独立董事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交易的合规性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为客观反映上述交易的合规情况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四川金顶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情况及结果报告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

四川金顶前身系于1970年成立的四川省峨眉水泥厂。1988年9月,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府函[1988]67号文批准,四川省峨眉水泥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原乐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西昌铁路分局、乐山市供电局共同发起设立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进行股份制试点,并于同年向社会公开发行4,000万元人民币普通股股份。1993年10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审字[1993]47号文批准,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经过一系列增发、转增股本等,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4,899万股。

二、检查概况

(一)检查目的

对《四川金顶(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蔡春、江文熙、吴韬三人对该公司的全资子、孙公司针对两笔磷矿石采购及铅锭采购项目的财务收支专项审计业务合同》中提及的三笔大额预付款的财务收支合规性进行专项审计。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覆盖公司发生的三笔大额预付款项,具体明细如下:

1.四川顺宇于2024年12月签订的磷矿石采购项目(合同编号:XY-SY-20241202);

2.四川顺宏于2024年12月签订的磷矿石采购项目(合同编号:JA20241211);

3.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签订的铅锭采购项目(合同编号:QDCG2025122523);

共计三件采购事项的财务收支合规性进行检查。

(三)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采用查阅资料、凭证核对、沟通问询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包括:查阅三笔预付款对应的合同、审批单据、付款凭证、银行回单等资料;核实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一致性、资金流向真实性;与财务部门、业务经办部门相关人员沟通,了解预付款支付背景、业务进展及结算情况;对预付款后续履约及结算情况进行跟踪核实。

三、具体检查情况

检查组对三笔大额预付款项逐一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笔预付款(对应序号1)

1.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1日,顺宇矿业与宁南鑫沅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宁南鑫沅”)

签订一份含税总金额为3,006.25万元的《磷矿石买卖合同》,约定顺宇矿业向宁南鑫沅采购磷矿石。该合同签订后,顺宇矿业于2025年1月8日向宁南鑫沅支付1,500.00万元(银行回单注明汇款用途:预付款),至2025年底,该合同未开展任何实质业务。2025年12月11日,顺宇矿业与宁南鑫沅就前述《磷矿石买卖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由原2024年12月11日至2025年12月11日止;延长至2026年3月11日止;二、截至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付的剩余预付货款尚有1,500.00万元,如乙方无采购需求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退还剩余预付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剩余款项”。2026年1月6日,顺宇矿业向宁南鑫沅发函要求退还预付款1,500.00万元。2026年1月28日,宁南鑫沅分别向顺宇矿业退还100.00万元(银行回单附言:退货款)、400.00万元(银行回单附言:退货款);2026年3月20日,宁南鑫沅向顺宇矿业退还500.00万元(银行回单附言:退款);2026年3月31日,宁南鑫沅分别向顺宇矿业退还100.00万元(银行回单附言:退款)、400.00万元(银行回单附言:退款)。至此,顺宇矿业已全部收回基于2024年12月11日与宁南鑫沅签订的《磷矿石买卖合同》并支付的1,500.00万元,双方无后续业务合作且款项全部结清。

2.具体核查情况

(1)合同合规性。经核查,顺宇矿业在与宁南鑫沅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前已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签订主体资质合法、签章齐全、审批流程合规,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完整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合同本身具备合规性。但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原合同签订前,未充分开展采购需求论证及可行性分析,采购决策缺乏审慎性,导致合同签订后无实际履约行为;二是原合同未约定长期未履约情况下的解约及预付款退回条款,合同条款不完善,未能提前防范履约风险。

(2)支付合规性。经核查,顺宇矿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已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付款单据、银行回单、账务凭证完整规范,支付金额、对象与合同约定一致,支付行为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宁南鑫沅已按补充协议约定,将预付款全额原路退回,顺宇矿业账务冲销流程规范,未发生资金截留、损失等情况。但存在大额预付款支付后未跟踪资金使用情况,资金风险防控不到位的问题。

(3)后续履约及结算。原采购合同签订后长达一年,双方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履约行为,合同处于停滞状态,核心原因系顺宇矿业无实际采购需求。后续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无采购需求时宁南鑫沅全额退回预付款,截至审计日预付款已全部退回,业务正式

终止,无遗留纠纷。但存在合同履约跟踪缺位、后续处置不及时、未复盘追责及建立长效机制的问题。

综上,该笔采购业务虽未造成本金损失,但损失了资金占用成本,且在合同管理、资金管控、履约监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二)第二笔预付款(对应序号2)

(1)项目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6日,顺宏矿业与会东县景安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景安矿业”)签订一份含税总金额为1,100.00万元的《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采购磷矿石,具体以每月采购计划为准。该合同签订后,顺宏矿业于2025年1月3日向景安矿业支付了1,100.00万元(银行回单注明汇款用途:货款)。

2025年5月7日,顺宏矿业与常州晋陵锦鸿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晋陵锦鸿”)签订一份含税总金额为564.00万元的《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晋陵锦鸿向顺宏矿业采购磷矿石。该合同签订后,晋陵锦鸿于2025年5月8日向顺宏矿业支付500.00万元(银行回单注明摘要:预付货款)。2025年11月6日,顺宏矿业与晋陵锦鸿就前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对采购的磷矿石品位和数量以及单价进行了变更,变更后含税总金额为513.50万元。2025年11月8日至2025年11月14日期间,晋陵锦鸿到景安矿业提取了共计12791.72吨磷矿石,顺宏矿业于2025年11月17日收到晋陵锦鸿发来的收货确认单和结算单,注明提取磷矿石共计12,791.72吨,结算金额为505.27万元,顺宏矿业于2025年12月19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5.27万元。

2025年11月14日顺宏矿业对12,791.72吨磷矿石确认收货,2025年12月4日,顺宏矿业收到景安矿业发来的结算单,注明结算总金额484.68万元,并于2025年12月18日收到景安矿业开具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84.68万元。

2025年12月11日,顺宏矿业与景安矿业就2024年12月26日签订的《磷矿石买卖合同》签订补充协议:“一、合同有效期延长三个月由原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2月25日止;延长至2026年3月25日止;二、截至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预付的剩余预付货款尚有1,100.00万元,如乙方无采购需求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退还剩余预付款,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剩余款项”。鉴于晋陵锦鸿已到景安矿业提取12,791.72吨磷矿石,经结算,应抵扣货款484.68万元。2026年1月28日,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发函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615.32万元。2026年4月17日,景安矿业

向顺宏矿业背书转让一张票据金额为300.00万元的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安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兑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26年10月16日。2026年4月20日,景安矿业向顺宏矿业背书转让一张票据金额为300.00万元的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鄂托克旗建元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承兑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棋盘井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26年10月14日。2026年4月20日,景安矿业向顺宏矿业背书转让一张票据金额为15.32万元的已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重庆潮和科技有限公司、承兑人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征大道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26年10月17日。至此,顺宏矿业已全部收回基于2024年12月26日与景安矿业签订的《磷矿石买卖合同》而向景安矿业支付的1,100.00万元。

2024年12月26日,顺宏矿业与江苏欣云煜硕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欣云煜硕”)签订一份含税总金额为1,199.00万元的《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欣云煜硕向顺宏矿业采购磷矿石,具体以每月采购计划为准。该合同签订后,欣云煜硕于2024年12月30日向顺宏矿业支付了100.00万元(银行回单注明附言:预付货款)。该合同签订后未实际开展业务。2026年1月27日,欣云煜硕向顺宏矿业发函要求根据合同约定退还预付货款100.00万元。2026年4月20日顺宏矿业通过背书转让承兑汇票的方式向欣云煜硕退回100.00万元。

2.具体核查情况

(1)合同合规性。经核查,顺宏矿业在与景安矿业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与晋陵锦鸿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与欣云煜硕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前已经过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签订主体资质合法、签章齐全、审批流程合规,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完整有效,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合同本身具备合规性。

(2)支付合规性。经核查,顺宏矿业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已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付款单据、银行回单、账务凭证完整规范,支付金额、对象与合同约定一致,支付行为符合财务管理制度;景安矿业已按补充协议约定,将预付款扣除结算金额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退回剩余款项,顺宏矿业账务处理流程规范,未发生资金截留、损失等情况。

(3)后续履约及结算。截至审计日,景安矿业已将预付款扣除结算金额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退回剩余款项,业务正式终止,无遗留纠纷。

综上,该笔采购业务虽未造成本金损失,但损失了资金占用成本,且在合同管理、资金管控、履约监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三)第三笔预付款(对应序号3)

1.项目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5日,中辉金属与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中冶中矿”)签订了合同总金额暂估为30,000.00万元的《铅锭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中辉金属向中冶中矿采购电解铅锭,每次订货的预付款金额为该批次货物货值的三分之一,货值以双方确定的订货通知为准。中冶中矿在收到该批次预付款后,根据订货通知要求安排备货及发货。

合同签订后,中辉金属向中冶中矿发送了共计6份订货通知单,暂估货值共计5,940.00万元,同时已预付货款1,980.00万元,分别为:

中辉金属与中冶中矿于2025年12月26日签订一份暂估货值为人民币2,700.00万元的《订货通知》,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9日分别向中冶中矿支付600.00万元、

300.00万元;

2025年12月29日签订一份暂估货值为1,800.00万元的《订货通知》,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30日向中冶中矿支付600.00万元;

2025年12月30日签订一份暂估货值为900.00万元的《订货通知》,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31日向中冶中矿支付300.00万元;

2026年1月4日签订一份暂估货值为300.00万元的《订货通知》,中辉金属于2026年1月5日向中冶中矿支付100.00万元;

2026年1月7日签订一份暂估货值为150.00万元的《订货通知》,中辉金属于2026年1月9日向中冶中矿支付50.00万元;

2026年1月8日签订一份暂估货值为90.00万元的《订货通知》,中辉金属于2026年1月10日向中冶中矿支付30.00万元。

至此,中辉金属合计向中冶中矿支付了1,980.00万元货款。

2026年1月13日,中辉金属向中冶中矿发出《关于申请中止履行合同的函》,以预计近期大额开票资格无法得到批复、现阶段无法正常开展上下游贸易业务为由向中冶中矿申请中止履行合同,并希望退回已支付的1,980.00万元。2026年1月15日,中冶中矿向中辉金属回函表示同意中止履行合同。2026年1月16日,中冶中矿向中辉金属发出《确认函》,确认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中辉金属已支付的预付款1,980.00万元全部退回。但中冶中矿未按承诺退还全部货款,又于2026年1月28日、2026年2月5日分

别发出《承诺函》《商函》表示会在特定期限内完成退款,截至2026年4月1日中冶中矿仅退还了110.00万元。为此,中辉金属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冶中矿立即退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自2026年2月1日起以1,980.0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中冶中矿实际清偿之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8,7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辉金属诉中冶中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4月7日立案,案号为:(2026)津0116民初703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于2026年4月16日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026年4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书(中辉金属代理律师于当日收到),判令“中冶中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辉金属退还货款18,7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8,7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保全中冶中矿财产的裁定书。于2026年5月8日作出《保全结果反馈告知书》(2026)津0116执保2576号:“一、冻结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1021201040012568;申请金额:

18,980,500.00元;实控金额:1,368.34元;控制期限:12个月;开始日期:2026/04/1500:00:00;结束日期:2027/04/14 00:00:00;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200008209200021033;申请金额:18,980,500.00元;实控金额:258.16元;控制期限:12个月;开始日期:

2026/04/14 00:00:00;结束日期:2027/04/14 23:59:59。二、冻结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7533235X)持有的青海格尔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1,000.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6年4月28日起至2029年4月27日止。三、冻结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67533235X)持有的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9.9025%的股权(认缴出资额792.2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6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26)津03民终3888号),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货款共计18,700,000.00元。具体给付方式如下:

2026年6月30日前给付本金1,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6年7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6年8月30日前给付本金5,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6年9月30日前给付本金7,7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本金总额为基数,自2026年2月1日至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对应本金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每笔本金实际支付后,未付本金总额相应扣减该笔已给付本金,后续利息以扣减后的剩余未付本金总额为基数继续计算;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841.50元,保全费5,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6.75元,均由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四、如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照未按时履行上述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全部未付本金及对应利息立即到期,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双方就本案别无其它争议”。

根据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代付款说明,由北京朗正地产有限公司代付退货款及利息101.23万元。2026年6月30日中辉金属收到北京朗正地产有限公司汇款101.23万元,附言“代北京中冶中矿有色金属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退款及相应利息”。

2025年12月27日,中辉金属与甘肃富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甘肃富翔”)签订一份协议暂估总金额为30,000.00万元的《铅锭采购转售协议》,约定中辉金属受甘肃富翔委托采购并转售电解铅锭。合同签订后,双方未签订具体订单。

2.具体核查情况

(1)合同合规性。经核查,中辉金属在与中冶中矿签订《铅锭采购合同》以及在与甘肃富翔签订《铅锭采购转售协议》前,未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履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程序,属于未经上级决策机构审批擅自订立重大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前未对供应商进行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合同风险评审机制未有效落实;后续多份订购通知单下发亦未履行内部审批流程,采购及合同签订均不合规。

(2)支付合规性。经核查,中辉金属在预付上述六笔款项时,均未完成业务申请、部门审核、财务审核、管理层审批等全流程手续,未执行公司既定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无正式付款申请、无层级审批签字、无合规拨付审批依据,大额资金对外支付脱离内部财务管控体系;中辉金属未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在审批手续缺失情况下完成资金划转,资金支付行为严重不合规。大额资金集中对外支付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相关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3)后续履约及结算。截至审计日,该笔预付款对应业务均未履约,相关款项尚未完全收回,且损失了资金占用成本,资金安全存在重大风险。具体体现:业务履约推进不力,中辉金属虽多次下达采购订购通知并预付巨额款项,但双方未形成与资金规模相匹配的实质性货物交付、验收入库等履约行为,采购业务实质推进严重不足。

四、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采购业务前期调研论证不充分,采购立项缺乏严谨性

相关业务部门在未精准核实实际采购需求、未充分研判市场及业务实施可行性的前提下,仓促签订大额采购合同并约定高额预付款,采购计划严重脱离实际经营需求,最终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此外,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12日完成迁址注册(从上海迁至天津),2026年1月13日,中辉金属向中冶中矿发出《关于申请中止履行合同的函》,因中辉金属从上海迁址天津,预期向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开票资格无法得到批复,拟决定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中辉金属在未获得当地税务局就申请大额开票事项批准前,在较短时间内仓促决定与中冶中矿签订合同并支付预付款项1,980.00万元,事前风险研判严重不足。

(二)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违规,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中辉金属与中冶中矿签订合同总金额暂估为30,000.00万元的《铅锭采购合同》、中辉金属与甘肃富翔签订暂估总金额为30,000.00万元的《铅锭采购转售协议》,均属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事项及大额资金支出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查,上述合同签订均未取得充分适当的书面授权,即未经集体决策擅自开展重大经营及资金支付业务,存在明显越权决策、决策程序缺失的违规行为。

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管理细则》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办:……(十)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中辉金属与中冶

中矿、甘肃富翔签订的上述合同,中辉金属作为四川金顶之子公司未及时报告公司董事办。

(三)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流于形式

1.根据2025年12月29日(金顶总办纪〔2025〕38号)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关于中辉金属(天津)有限公司总体业务规划的议案》,四川金顶计划于2025年12月29日及30日分别向中辉金属打款1,000.00万元用于亮资,共计2,000.00万元,元旦前完成验资及合同签署,节后正式启动业务,同步推进银行融资及团队全面运作。

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5日已经与中冶中矿签订《铅锭采购合同》,双方确认的订货通知及付款如下:

通知编号 通知日期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DHTZ-2025-0012025.12.26 2025.12.29 9,000,000.00

DHTZ-2025-0022025.12.29 2025.12.30 6,000,000.00

DHTZ-2025-0032025.12.30 2025.12.31 3,000,000.00

DHTZ-2026-0012026.1.4 2026.01.05 1,000,000.00

DHTZ-2026-0022026.1.7 2026.01.09 500,000.00

DHTZ-2026-0032026.1.8 2026.01.10 300,000.00

根据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中辉金属应于节后正式启动业务,向中辉金属打款2,000.00万元仅用于亮资,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31日前已与中治中矿签订合同并向中冶中矿实际支付1,800.00万元,在节前已正式启动业务,与会议纪要信息严重不符。

2.根据会议纪要,资金存放于集团全资子公司账户,证照及U盾由集团统一管理。根据四川金顶《2025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描述,“2025年12月期间,公司时任董事长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造成中辉金属银行U盾及预留印鉴在特定交易中未按公司规定持有及使用的情形”。

3.根据会议纪要,财务和风控需提前介入合同审核,确保交易主体合规,在合规的基础上推进业务的外延发展。而实际情况是,中辉金属与中冶中矿签订的购销合同、中辉金属与甘肃富翔签订的转售协议未经合同审批授权。

4.根据会议纪要,风控中心提出高度关注主体合规性、交易真实性以及“四流合一”落实情况,对合作公司主体完成尽调。未见对中冶中矿进行信用评估及尽调,未充分核实中冶中矿的履约能力及诚信情况,导致中辉金属对中冶中矿预付1,980.00万元,截至

本报告出具日,尚有1,770.00万元未能收回。

(四)子公司中辉金属大额资金支付程序严重不合规,资金支付内控失效根据《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和参股公司管理细则》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根据其自身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未经自身权利机构批准,不得对外出借资金、签订重大合同和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合同……”。经查,中辉金属累计向中冶中矿支付1,980.00万元预付款,款项拨付均未执行支付审批流程,在审批手续完全缺失的情况下完成资金划转,资金支付行为完全脱离内控管控,资金支付程序违规,资金内控管理体系形同虚设。

(五)大额预付资金管控不到位,资金使用效益低下顺宇矿业支付1,500.00万元、顺宏矿业支付1,100.00万元大额预付款后,业务长期停滞无实质交易,资金被合作方无偿占用超过一年后才签订补充协议并约定退款事宜,既未实现预期的经营效益,也未及时制定资金回笼预案,大幅降低公司整体资金周转效率。同时业务经办部门未能及时跟踪履约情况,未建立大额预付款跟踪台账,导致资金长期挂账。

(六)对合作单位履约能力及诚信情况未进行充分评估及尽调中辉金属对中冶中矿预付1,980.00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有1,770.00万元本金未能收回。四川金顶及中辉金属在未进行充分评估合作单位履约能力及诚信的情况下,仓促与中冶中矿签订大额合同,同时支付大额预付款项,导致公司预付款项的可回收性存在较高的风险。

(七)子公司中辉金属合同未实际履行,交易真实性存疑中辉金属对于上述铅锭采购业务仅完成合同签订、预付款拨付及后期全额退款流程,全程未发生货物交付、现场验收等,交易真实性存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辉金属退回210.00万元,剩余款项1,770.00万元未收回。顺宇矿业对于上述磷矿石贸易业务仅完成合同签订、预付款拨付及后期全额退款流程,全程未发生货物交付、现场验收等。顺宏矿业对于上述磷矿石贸易业务在完成合同签订、预付款拨付后,合同金额及预

付款拨付金额1,100.00万元,实际成交金额484.68万元,成交比例为44.06%。

五、审计结论

(一)公司对顺宇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顺宇矿业于2024年12月11日与宁南鑫沅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约定顺宇矿业向宁南鑫沅采购磷矿石,于2025年1月8日向宁南鑫沅支付1,500.00万元,截至2025年11月该合同尚未开展任何实质业务。顺宇矿业于2025年12月11日向宁南鑫沅发函要求退还预付款1,500.00万元,宁南鑫沅于2026年1月至3月期间陆续退还全部款项1,500.0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额收回相关款项。

(二)公司对顺宏矿业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顺宏矿业于2024年12月26日与景安矿业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采购磷矿石,顺宏矿业于2025年1月3日向景安矿业支付1,100.00万元。顺宏矿业于2025年5月7日与晋陵锦鸿签订《磷矿石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晋陵锦鸿向顺宏矿业采购磷矿石。晋陵锦鸿于2025年11月14日直接到景安矿业提取12,791.72吨磷矿石,最终结算货款为484.68万元。2026年1月28日,顺宏矿业向景安矿业发函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615.32万元。

2026年4月17日至20日,景安矿业陆续以三张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偿还

615.32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全额收回相关款项。

(三)公司对中辉金属相关贸易业务的审计结论2025年12月25日,中辉金属与中冶中矿签订《铅锭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暂估为30,000.00万元;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7日与甘肃富翔签订《铅锭采购转售协议》,合同暂估总金额为3亿元,约定中辉金属受甘肃富翔委托采购并转售电解铅锭。

中辉金属于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10日期间,分多次累计向中冶中矿支付1,980.00万元,2026年1月至6月中辉金属退回款项210.00万元,资金占用利息1.23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收回款项本金余额为1,770.00万元。

中辉金属在未经重大交易授权以及合同审批的情况下,分别与中冶中矿、甘肃富翔签订合同。2025年12月期间,公司原董事长个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造成公司对子公司中辉金属重大交易授权审批及大额资金支付相关财务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子公

司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对外支付大额资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对中冶中矿预付的1,770.00万元本金尚未收回,四川金顶2025年末已就该款项计提坏账准备1,800.00万元。

六、报告使用限制

本专项审计报告仅对上述三笔大额预付款项的合规情况发表审计意见,仅限于独立董事履职、公司内部核查及监管备查使用。因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纠纷或责任,与本所及本所注册会计师无关。

广东中天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广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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