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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昂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导读:交大昂立: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7 月11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502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见公司于2025 年7 月12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1)。

2026 年7 月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沪证监处罚字[2026]7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嵇霖先生、嵇敏先生、曹毅先生: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昂立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交大昂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徐汇昂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立小贷)为交大昂立及其子公司合 计持股50%的联营企业。2013 年8 月至2016 年1 月,昂立小贷向上海兴浦服装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兴浦服装)等相关主体发放抵押贷款6,200 万元。2015 年1 月、5 月,上海 昂立久鼎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鼎典当,交大昂立全资孙公司)与昂立小贷签订《合 作协议》,约定在昂立小贷承担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久鼎典当向兴浦服装发放当金4,700

万元用于偿还昂立小贷。截至2021 年末,交大昂立就前述当金计提减值比例为50%,计 提减值金额为2,350 万元。

2023 年8 月31 日,交大昂立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以 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久鼎典当补提2021 年度当金减值准备,对公司2021 年 度财务报表因兴浦服装当金事项调增信用减值损失2,350 万元。前述差错更正的会计依 据不足,涉嫌虚减2021 年度利润总额2,350 万元,占更正后2021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 的213.52%,导致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3 年9 月、10 月,昂立小贷基于《合作协议》合计划转4,000 万元至久鼎典当。 因未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且存在不确定事项,久鼎典当将该笔款项暂挂“其他应付款”。 2024 年末,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公司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将前期补充 计提的2,350 万元减值损失冲回,涉嫌虚增利润总额2,350 万元,占2024 年年报披露 利润总额的60.26%,导致公司2024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涉嫌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业务材料、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交大昂立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 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嵇霖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后时任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负责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 大昂立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相关 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及2024 年年度 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嵇敏时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2024 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对 相关会计处理予以充分关注,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曹毅时任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且签字保证交大昂立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未能审慎研判会计差错更正,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 万元罚款;

二、对嵇霖给予警告,并处以200 万元罚款;

三、对嵇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四、对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 号)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 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本局(电话021-50121078,传真021-50121039),并 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本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第9.8.1 条第一款(七)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 条 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 产或者负债科目”,公司股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4 月修订)》 第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9.5.2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本次处罚系针对以往年

度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履行公司陈述、申辩和要求听 证的权利,采取积极态度应对上述事项,尽快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发布的信 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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