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飞龙股份: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7 月31 日(星期五)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6 年7 月3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7 月31 日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 公楼会议室(河南省西峡县工业大道299 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锋因线上参会不便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 孙耀忠主持。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6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4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4,472.814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773%。其中,现场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518.8924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3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74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3.0024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 股份19.08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474人,代表股份2,953.922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92%。
9.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 或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 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0.6998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6%;反对13.605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6%; 弃权8.51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0.8874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61%;反对13.605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6%;弃权8.51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2%。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43.133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19.820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0%; 弃权9.8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3.321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17%;反对19.820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7%;弃权9.86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17%。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941.9415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52%;反对20.000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 弃权11.0600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该项提案 获得通过。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1.9415 万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52%;反对20.0009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8%;弃权11.0600 万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亮律师、孙艳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飞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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