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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能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导读:睿能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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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7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第02120260103000002-2 号

致: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睿能科技”或“上市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 议》,担任睿能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博泰智能装备(广东)有限公 司75%股权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总额不超过22,500 万元配套资金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在本次交易中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据此出具本专 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核查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 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保证:其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始材料或原件相符且内容一致,该等材料 中的签名和印章均获得了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明 文件;

(四)本所律师在出具核查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睿能科技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同报送,并愿意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睿能科技在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者按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 但睿能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八)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睿能科技为本次交易申请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第二节正文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睿能科技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17 年7 月6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交易。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上市公司制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情况如下:

(1)2017 年10 月11 日,睿能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改。2017 年10 月12 日,睿能科技披 露了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2022 年10 月28 日,睿能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在内的上市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改。2022 年10 月29 日,睿 能科技披露了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3)2025 年10 月29 日,睿能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作出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编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在内的上市公司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改。2025 年10 月30 日,睿 能科技披露了修改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能科技已经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了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在本次交易中的执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1)睿能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分阶段登记和报送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 录了本次交易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2)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睿能科技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由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3)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能科技在与所聘请的本次交易的证 券服务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中均约定了保密条款,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保密 义务和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睿能科技在本次交易中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 和报送,以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制作和签名确认,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睿能科技《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能科技已经 根据要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本次交易中得到了有效 的执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2026 年7 月31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律师 上海

国浩律 事

负责人:

徐晨

经办律师:

孙立

赵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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