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铭普光磁: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证券简称:铭普光磁公告编号:2026-046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特别提示:
以下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承诺,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但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一)主要假设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经营
环境、行业政策、主要成本价格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2026年12月前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数量为70,502,718股(含本数,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为准),假设实际发行股份数量达到发行上限,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30,551.18万股,此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本次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判断,最终应以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为准;
5、根据2026年4月25日公告的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779.2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383.19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分别持平、增长20%和下降20%三种情况;
6、假设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28,290.64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8、在预测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假设2026年公司不存在回购社会公众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利分配事项,亦不考虑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等因素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的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对比如下: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度/2026年12月31日 | |
| 发行前 | 发行后 | ||
|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 7,050.27 | ||
| 预计发行完成时间 | 2026年12月末 | ||
| 总股本(万股) | 23,500.91 | 23,500.91 | 30,551.18 |
| 假设情形一: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5年度持平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4,779.25 | -24,779.25 | -24,779.2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5 | -1.05 | -1.0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5 | -1.05 | -1.05 |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5,383.19 | -25,383.19 | -25,383.19 |
|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8 | -1.08 | -1.08 |
|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8 | -1.08 | -1.08 |
| 假设情形二: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亏损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亏损较2025年度收窄2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4,779.25 | -19,823.40 | -19,823.4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5 | -0.84 | -0.84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5 | -0.84 | -0.84 |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5,383.19 | -20,306.55 | -20,306.55 |
|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8 | -0.86 | -0.86 |
|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8 | -0.86 | -0.86 |
| 假设情形三: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亏损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亏损较2025年度扩大20%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4,779.25 | -29,735.10 | -29,735.10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5 | -1.27 | -1.2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5 | -1.27 | -1.27 |
|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 -25,383.19 | -30,459.83 | -30,459.83 |
|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08 | -1.30 | -1.30 |
|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1.08 | -1.30 | -1.30 |
注:每股收益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根据上表假设基础进行测算,本次发行可能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但是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的可能性,公司依然存在即期回报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巩固和提升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同步推进高速光模块智能制造项目、高速光器件及高端无源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高速光芯片智能制造项目三大新建项目,作为主营业务的战略延伸。三大项目将依托公司既有的技术积累、生产管理经验及推广能力,通过设备购置与人员配置完成建设,助力公司在光通信领域保持行业领先,实现更大利润空间与长远发展。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二)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人员储备情况
多年来,通过持续人才引进和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公司培养了一支具有丰富
行业经验的研发团队,技术人员均拥有多年的光模块、光器件、光芯片等方面的研发从业经验,同时储备了管理、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各领域的优秀人才。高素质的研发团队为公司未来经营业务的发展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供保障。
2、技术储备情况公司近年来紧贴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及时获取前沿技术信息,在技术和产品的研发上进行前瞻性布局。在技术日益更新迭代和大数据信息化时代下,公司紧跟下游客户的发展需求,并形成了较多的技术储备。此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技术同源、工艺互通,技术关联度极高。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已广泛应用于公司现有产品之中,成熟度高,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技术性障碍。
公司已建立成熟的生产基地并实现多年成功运营,拥有较完善的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管控体系,项目全系产品共用同一套质量标准与技术研发体系,现有技术可全面复用。公司凭借原有工艺技术积累可快速赋能新产品试样、量产与迭代,大幅降低新产品技术落地难度与研发风险,技术协同优势突出。
3、市场储备情况
公司通过多年的积累,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大规模高效率的生产能力、扎实的研发实力、良好的售后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公司与众多知名通讯设备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各方面均具有良好的资源储备,能够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充分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注重中长期股东价值回报。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不当的风险。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二)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调配各项资源,统筹合理安排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将积极推动相关产品销售,以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三)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拟将本次发行的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进一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将充分利用该等资金支持公司的日常经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银行借款,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
(四)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提高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杨先进、焦彩红夫妇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二)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做出承诺: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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