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铭普光磁: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相应的整改 落实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如下:
1、监管措施情况
2022年5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 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2〕5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2021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799.14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你公
司应当在2021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但迟至4月15日才发布业绩预告 公告,披露2021年净利润亏损4,500.00万元至6,000.00万元,相关信息披露不及 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 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 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2、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已及时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从中吸取了经验教训,并系统地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规则,后续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持续加 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规 范公司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 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除上述事项以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 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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