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明德: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2证券简称:*ST明德公告编号:2026-056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必凯尔救助用品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
号格式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以下简称《上市类第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自查工作,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6号格式准则》《上市类第1号》《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之日前6个月起至披露重组报告书,即2025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主体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和承诺,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况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姓名 | 身份 | 交易日期 | 股份变动数量 | 结余股数 | 交易性质 |
| 朝金坪 | 公司知情人员近亲属 | 2026.3.31 | -9,086 | - | 卖出 |
| 张磊 | 标的公司知情人员 | 2025.12.31 | 2,000 | 2,000 | 买入 |
| 韩茜 | 标的公司知情人员 | 2026.4.22 | 300 | 300 | 买入 |
| 2026.4.24 | 100 | 400 | 买入 | ||
| 2026.4.28 | 200 | 600 | 买入 | ||
| 2026.5.25 | -600 | - | 卖出 |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相关被核查人员均已分别出具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朝金坪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行为
朝金坪系公司知情人员直系亲属。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朝金坪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明德生物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所得收益归明德生物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公司知情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况。本人直系亲属在二级市场交易明德生物股票之行为系由本人妹妹朝金坪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判断独立决策并操作,本人全程未参与、不知情,且未向其透露任何与重组相关的内幕信息,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所得收益归明德生物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
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关于张磊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行为张磊系标的公司知情人员。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张磊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明德生物股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所得收益归明德生物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关于韩茜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行为
韩茜系标的公司知情人员。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韩茜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除已披露情况外,本人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况。本人在二级市场交易明德生物股
票之行为系根据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相关决策,也从未自任何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利用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从事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4、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明德生物股票所得收益归明德生物所有,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5、本人在此确认,上述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由本人自愿做出,本人并无任何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本人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况
1、明德生物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本次自查期间,明德生物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股
| 账户名称 | 交易期间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 |
|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2026.3.31-2026.6.10 | 9,436,952 | - | 15,274,084 |
上市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含)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含)人民币20,000万元。回购期限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26年3月31日起,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陆续执行上述回购计划。2026年6月23日,上市公司披露《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6年6月22日,上市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9,436,952股。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上市公司做出如下承诺:“上述在自查期间回购股票的行为系公司依据相关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并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明德生物股票的情形。”
除上述业务外,明德生物证券账户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明德生物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的行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本次交易公司曾拟聘请中介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证券账户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 |
| 08******02 | 自营 | 169,717 | 183,587 | 72 |
| 08******37 | 自营 | 17,900 | 11,100 | - |
| 证券账户 | 账户性质 | 基金申购 | 基金赎回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 |
| 08******37 | 自营 | 17,900 | 11,100 | - |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招商证券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以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前述股票买卖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同时,本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信息隔离墙制度来规范利益冲突部门/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隔离,金融市场投资总部并无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也未和投资银行委员会的项目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上述部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基于其独立的投资决策,与本次交易并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况。
本机构承诺,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挂牌交易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事宜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的情况。”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作为公司日常证券事务综合咨询服务机构,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证券账户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 | 累计卖出 | 自查期末持股情况 |
| 08******07 | 自营 | 11,500 | 11,900 | - |
| 08******73 | 自营 | 100 | 100 | - |
针对上述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东方财富证券说明如下:
“1、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服,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了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2、本公司资管、自营账户买卖明德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在本次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明德生物的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拟实施的上市公司重组事宜之未公开信息违规披露给第三方。”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以及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访谈,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与承诺以及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前述买卖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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