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托伦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内部制度,制订本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审慎确定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和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 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 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登记及保管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发生本制度所述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相 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出申请的部门或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申请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审核通过后 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经董 事长签字确认后,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对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 公室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 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人应持续做好后续管理:继续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因业务需要新增知情人的,应要求其承 诺保密并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及时将《信
第十三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报告董事会秘书;及时将事项的重要进展情况报 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 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 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 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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