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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伦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导读:托伦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资 金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 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等以证券投资为目 的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 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 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 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执行。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 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 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 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第十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不得 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 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一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

2、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理财金额达到下列标准, 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理财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

3、未达到本条第1 项中标准的委托理财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 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 投资咨询服务。

(二)向对应权限的决策机构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有权决策机构批准的方案。 由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 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

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初审,财务负 责人复审,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及盈利能力强的专业金融机 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 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 收益,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 本金和利息;

(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六)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七)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 报告董事会。

第四章业务监管与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 供担保。

第十七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选取 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 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 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 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 外投资。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 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 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 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 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 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 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 不再续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 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 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 主,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 列报。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 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 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 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托伦斯精密制造(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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