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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精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先锋精科: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6 年8 月3 日以现 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为临时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本次会议已豁免通知时限。本次会议通知以电话、口头等方式送达全 体董事,并在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议案后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9 人(其中非独 立董事5 人,独立董事3 人,职工代表董事1 人)。本次会议由董事 长游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 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83 号),同意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 册申请。

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进一步明确了本次发行的方案:

1.01 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1.02 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为人民币75,000.00 万元,发行 数量为750,000 手(7,500,000 张)。

1.0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按面值发

1.0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 年。

1.05 债券利率

第一年0.10%、第二年0.30 %、第三年0.60%、第四年1.00%、 第五年1.50%、第六年2.00%。

1.0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6 年8 月6 日,T 日)起每满一年可享 受的当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债发行首日(2026 年8 月6 日,T 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 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 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6 年8 月12 日, 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 2027 年2 月12 日起至2032 年8 月5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延至其后的第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债券 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1.08 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6.40 元/股,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 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 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 面值,且不得向上修正。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 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1.09 转股价格的调整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 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_{1}=P_{0} /(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 (P_{1}=(P_{0}+A ×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_{1}=(P_{0}+A ×k) /(1+n+k))

派送现金股利: (P_{1}=P_{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_{1}=(P_{0}-D+A ×k) /(1+n+k)) 。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 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P_{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 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 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 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

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 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来制订。

1.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 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 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11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 算方式为: (Q=V / P) ,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申 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 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 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12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 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 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_{A}=B × i × t / 365]

(I_{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13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 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 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 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 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 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 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 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 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_{A}=B ×i ×t / 365)

(I_{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 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14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 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 (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8 月5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 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 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保荐人 (主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 (2026 年8 月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 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 年3 月修订)》 (上证发〔2025〕 42 号)的相关要求。

购。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

1.16 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 记日(2026 年8 月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202,379,856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参与 原股东优先配售。若至股权登记日(2026 年8 月5 日,T-1 日)公司

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6 年8 月 6 日,T 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先锋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8 月5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先锋精科的股份数量按每股 配售3.705 元面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计算可配售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金额,再按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 手(10 张)为一个 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3705 手可转换公司债券。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 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 不足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 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 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202,379,856 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全部可 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 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750,000 手。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6 年8 月5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6 年8 月6 日(T 日)在上交 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 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 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6 年8 月6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26605”, 配售简称为“先锋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 手(10 张, 1,000 元),超过1 手必须是1 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 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先锋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先 锋配债”的可配余额。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 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先锋精科”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 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 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①原股东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先锋配债” 的可配余额。

②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 资金。原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③原股东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 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 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 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原股东交付的各项凭证, 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④原股东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 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⑤原股东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 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17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18 评级事项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级别为AAsti,本次可转换 公司债券信用级别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及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围之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 本次发行完成后,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与本次发行 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及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围之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开设募集资金 专户,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同时,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人、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及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上述事项在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范围之内,无需再行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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