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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导读:天富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龙”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天富龙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3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10,000股,并于2025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400,01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4,470,10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5,539,898股。

本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和战略配售限售股,解除限售股份合计22,057,286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5.51%。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3,347,457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1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首发限售股数量为18,709,829股,对应限售股股东数量为8名。上述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6年8月10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股份锁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海成、詹勇、潘道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经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同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5、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二)公司股东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股东陶乃全、张立忠、张子荣、马文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将严格按照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减持操作。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另有要求,本人愿意自动适用监管机构调整后的监管规定或要求。如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公司股份,本人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6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2,057,286股,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8月10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限售股数量(股)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1上海熙元进出口有限公司10,042,2612.51%10,042,261-
2潘道东1,238,2240.31%1,238,224-
3詹勇1,238,2240.31%1,238,224-
4刘海成1,238,2240.31%1,238,224-
5陶乃全1,238,2240.31%1,238,224-
6马文军1,238,2240.31%1,238,224-
7张子荣1,238,2240.31%1,238,224-
8张立忠1,238,2240.31%1,238,224-
9中信建投基金-共赢56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3,347,4570.84%3,347,457-
合计22,057,2865.51%22,057,286-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单项数据存在四舍五入的情况,加总数据可能有尾差。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限售股类型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限售期(月)
1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18,709,82912
2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3,347,45712
合计22,057,286-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

类别变动前(股)变动数(股)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63,347,457-22,057,286341,290,171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6,662,54322,057,28658,719,829
股份合计400,010,000-400,0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份持有人均已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天富龙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扬州天富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乡镇 朱明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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