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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导读:首旅酒店: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2026-041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本次《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修订了《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拟修订后 |

| 批准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 | 批准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 |

| 第二条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设立的独 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 第二条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设立的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

|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

|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 第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 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 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 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 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 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 (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 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公司不 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 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 报告同时披露。 |

|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 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八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不良记录”包括以下情 形: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

| |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 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九条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 | 第九条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选举或 更换。 |

| 第十一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情况,并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第十一条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 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 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 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 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会选举。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 露。 |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司 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 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公 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如发现所审 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 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 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 应当提出辞任。 |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

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

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六条和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

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

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

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

第二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会审议:

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的监事会的职权。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方可举行。

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

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在拟分拆所属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

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

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 责。 | 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

|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 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 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 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 第三十九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 进行披露。 |

|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提交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

公司于2026 年8 月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已经2026 年7 月23 日召开 的独立董事2026 年第六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全文详见上交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6 年第四次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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