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首旅酒店: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编制依据...... 1
4 主要应对的风险...... 2
5 释义...... 2
6 职责分工...... 2
7 工作要求及方式...... 4
8 机构与人员...... 5
9 审计程序...... 6
10 审计结果运用...... 7
11 责任追究...... 8
12 附则...... 8
Ⅰ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 目的
推动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投资企 业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审计领导和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内 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优化出资人监督方式,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审计 监督工作,发挥其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事前风险防范作用、事中预警作用和 事后监督作用,以内部审计监督作为出资人监督的有效补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公司,即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所投资企业,包括各全资子企业、控股企业、分公司等。
2.3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合称“企业”。
3 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 号,2023 年修订, 全国人大常委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0 号,2021 年修 正,全国人大常委会。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 号,200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3.4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 号, 2018 年,审计署。
3.5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9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3.6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 号,2010 年,财政部、证监 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
3.7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 号,2019 年,北京市 人民政府。
3.8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京国资发〔2021〕5 号,2021 年,市国资委,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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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 〔2026〕44 号,2026 年,上海证券交易所。
4 主要应对的风险
4.1 内部审计职责不明确。
4.2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不规范,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4.3 内部审计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 声誉。
4.4 被审计单位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企业利益或为个人带来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5 释义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以服务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为目的,以 风险管理为导向,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 咨询建议的活动。
6 职责分工
6.1 公司党委会
6.1.1 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6.1.2 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6.2 公司董事会
6.2.1 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6.2.2 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6.2.3 批准公司重大审计结论。
6.2.4 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6.2.5 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6.3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3.1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6.3.2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6.3.3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6.3.4 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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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沟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6.3.5 听取、评价中介机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方案,监督财务信息披露,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6.3.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6.4 公司主要负责人
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制订、完善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b) 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c) 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d) 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
e) 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6.5 公司审计部
6.5.1 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审计体系,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6.5.2 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开展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对所投资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6.5.3 监督和检查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相关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针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6.5.4 组织开展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
6.5.5 组织开展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 经营绩效和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6.5.6 组织开展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工程管理、采购管理、薪酬管理 及其他重点领域的专项稽查。
6.5.7 组织开展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
6.5.8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
6.5.9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提出管理建议,并督查整改落实 情况。
6.5.10 监督和指导所投资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6.5.11 组织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
6.5.12 加强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外聘审计中介机构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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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管理,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
6.5.13 组织开展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6.5.14 接受北京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的监督和指导。
6.6 所投资企业
6.6.1 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内部审计体系。
6.6.2 接受公司审计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6.6.3 按要求向公司审计部提供本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和内控评价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数据等资料。
6.6.4 按照法律法规、公司及本企业内部审计相关制度,组织开展本企业内部 审计工作。
6.6.5 监督和指导所属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7 工作要求及方式
7.1 根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公司审计部负责统筹公司及所投资企业 各级审计力量及各类审计资源,提高全公司审计资源整体配置效率,提升审计工 作效率,确保审计结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护航公司高质量发展。
7.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配置情况,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党委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7.3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职 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内部审计。
7.4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以内部审计机构为主导,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或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涉密项目原则上外部审计不可介入。
7.5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内部审计 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7.6 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在公司及所投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7.7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企业有关要 求,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7.8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 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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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决定。
7.9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沟通,了解经营管理工作重点, 掌握干部监督管理要求,充分考虑经营管理风险程度,有效整合各类型审计业务, 争取一次审计实现多重目标,避免重复审计。
7.10 内部审计机构应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以技术赋能审计流程规范化与智能 化,强化数据分析与风险预警能力,推动审计模式转型升级,实现审计工作的价 值增值。
8 机构与人员
8.1 公司独立设置审计部,在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 人。
8.2 所投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审计 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内部审计 机构备案。
8.3 审计人员应由具备审计、财务、工程、法律、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专业 知识的多方面人员构成,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
8.4 公司通过建立审计人才库、审计培训、审计项目组、人员交流等形式,持 续提升审计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整体履职能力,持续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8.5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及所投资企业业务规模和性质,对 下列事项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a)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落实国家、北京市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b)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情况;
c)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
d)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f)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
g)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h)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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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司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j) 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8.6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a)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 文档;
b)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c) 检查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采集电子数据和资料;
d)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 关证明材料;
e)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 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f)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g)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h)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 审计程序
9.1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立项请示,组成审计组并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 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2 人,审计方案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委托 社会机构实施的项目,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9.2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 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特殊事项可 在实施时下达审计通知。
9.3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基础方法、专门技术方法等方法,采取听取情况介绍, 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 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 料。实施审计时,需按照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 细、准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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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 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具体流程如下:
a)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反 馈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 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b)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 究、核实,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
9.5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送审稿)进行复核,履行企业内 部审批程序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 计报告30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上报整改方案,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工 作情况,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内部审计机构视企 业整改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后续审计。
9.6 内部审计机构要及时对审计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并统一归档、妥善保存。
9.7 所投资企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向 公司备案。公司对内部审计体系建设,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整改落实等内部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9.8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对内部审计报告承担保密责任,内部审计报告因各类事项 或业务需要,向内部或外部提供时,应当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通过。
9.9 被审计单位超期未向公司审计部报送整改报告的,审计部书面提示一次, 并给予宽限期10 日,逾期仍不报送的,在当年公司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目标责任 书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必要时,在首旅酒店全集团范围内通报。
10 审计结果运用
10.1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企业应当 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10.2 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依据《北京首旅酒店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符合移交条件的,依纪依法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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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负责人根据审计结果,应当在内部及时通报审计结果和 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 计机构和有关管理监督机构。
10.4 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 问题及时进行研判,分析产生原因,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从根本 上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重大风险问题, 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所投资企业应当同时向上一级审计部门报告。
10.5 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企业审计工作中提炼、归纳、总结出的成熟经验,可 在企业范围分享、推广。
10.6 强化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董事会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 通、相互协调,建立重大监督事项会商研判、数据共享、成果共享的机制,促进 数据与成果共享。
11 责任追究
11.1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a) 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
b) 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c) 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d)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 违反回避规定的。
11.2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 拒绝接受或者干扰、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b) 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c) 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12 附则
12.1 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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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拟定、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由公司 审计部与法务合规部共同解释。
12.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首旅酒店集团发〔2022〕61 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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