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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特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鸿特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03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3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03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卢楚隆先生。

7、本次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7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8、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人,代表股份103,837,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11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8,484,2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2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0人,代表股份5,35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2%。

参加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外,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71人,代表股份5,35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2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00,928,53697.1987%2,895,6002.7886%13,2000.0127%00%通过
1.00《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444,40045.6624%2,895,60054.0910%13,2000.2466%00%
2.00《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01,497,13697.7463%2,326,9002.2409%13,3000.0128%00%通过
2.00《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3,013,00056.2841%2,326,90043.4675%13,3000.2484%00%
3.00《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01,466,03697.7163%2,344,6002.2580%26,7000.0257%00%通过
3.00《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981,90055.7031%2,344,60043.7981%26,7000.4988%00%

以上议案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和议案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指派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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