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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世茂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14 证券简称:世茂3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6]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

收到日期:2026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26年7月31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公司本公司
许世坛董监高时任董事
汤沸董监高时任监事长
许荣茂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吴凌华董监高时任总裁、董事
俞峰董监高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张杰董监高时任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世茂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债务事项,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世茂股份多家控股子公司作为主债务人总计账外借款9笔,取得借款152.23亿元。其中,2020年发生借款3笔共计112亿元,2021年发生借款6笔共计40.23亿元,世茂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对前述借款世茂股份未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影响2020年至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以期末债务余额计算,世茂股份分别少计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总资产、负债111.14亿元、118.54亿元、115.7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总资产的7.44%、

8.29%、8.87%,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负债的11.18%、12.61%、12.91%,导致世茂股份披露的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世茂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集团)持有世茂股份控股股东峰盈国际有限公司100%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世茂集团是世茂股份关联方。世茂股份前述账外借款所借入资金汇入世茂集团资金池统一管理,其中2020年112亿元、2021年40.23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22.44%、8.21%,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年末世茂股份无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2021年末、2022年末世茂股份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85.42亿元、68.17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7.44%、16.71%。对前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世茂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三、世茂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违约情况,且未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解世茂股份子公司情况,2022年7月知悉部分世茂股份子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俞峰是世茂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俞峰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案涉违法事项相关审批流程均未经过其本人,客观上没有了解案涉事项的信息渠道。作为时任首席财务官,案涉账外借款、关联担保均发生于其兼任财务负责人之前,其对相关事项的形成过程未参与,也无审批权限。请求考虑其积极协助整改等情节减轻对其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本案在责任认定及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情情况、协助整改等。本局对俞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张杰作为世茂股份时任副总裁、首席财务官,且为公司2020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义务。张杰知悉世茂股份的经营管理模式,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世茂股份子公司情况,在签署确认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尽责。张杰是世茂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杰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的财务及融资事项不属于其实际分管范围,案涉事项的立项、审批流程未经过其本人,其事前不知情、事中未参与,客观上缺乏知悉的渠道和条件。案涉风险发生于其离职之后,其在任职期间客观上不具备发现相关事项的条件。请求考虑其任职期间持续推动合规建设等减轻对其处罚。

经复核,本局认为:本案在责任认定及量罚时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职务职责、履职情况、知情情况等。本局对张杰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第一条规定,对世茂股份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许世坛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汤沸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本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当前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当前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公司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不适用)。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鉴于本公司被处以罚款,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处罚系针对公司2020年至2022年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就该事项涉及的未入账融资及违规担保化解整改已取得相关进展(详见公告2026-019),公司将持续关注剩余事项的整改进展,积极推进落实整改,严格遵守《公司法》

五、备查文件目录

《证券法》《两网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6]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

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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