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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铂科新材: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811证券简称:铂科新材公告编号:2026-053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8月3日(星期一)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业园B座13F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7月3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伊志宏女士、谢春晓先生及李志深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

会议由董事阮佳林主持,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经充分考虑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公司本次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22.69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用途拟回购股份数量(股)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上限

上限下限上限下限
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维护公司价值1,630,190815,09520,000.0010,000.000.2%~0.4%

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和数量。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公司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本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①在回购期限内,如果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差额资金不足以回购1手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②在回购期限内,如果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低限额,经股东会授权,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结束实施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提前结束实施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③如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述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③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5)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在回购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事宜。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将及时履行债权人通知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回购股份方案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为了顺利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包括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确定具体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结合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或决定提前完成本次回购方案;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对债务处置达成处置办法;

(6)办理回购股份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认股份注销数量和减少注册资本金额,并根据具体回购股份注销情况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注册资本工商变更事宜。

(7)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同时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按照回购方案的约定具体执行实施。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54)。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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