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道通科技: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股票代码:688208股票简称:道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59转债代码:
118013转债简称:道通转债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8月3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250万股,约占2026年7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67,018.6411万股的3.36%。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8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8月3日为授予日,并以16.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2,2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个别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问询,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未再提出其他问询。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员工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2026年7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道通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6-055)。
3、2026年7月31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6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道通科技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6-056)。
4、2026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确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年8月3日为授予日,并以16.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2,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8月3日
2、授予数量:2,250万股
3、授予人数:174人
4、授予价格:16.59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分两期归属,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或发生变化的,则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期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2026年7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1 | 徐紫航 | 中国 | 董事、财务总监 | 45 | 2.00% | 0.07% |
| 2 | 银辉 | 中国 | 职工代表董事 | 10 | 0.44% | 0.01% |
| 3 | 李律 | 中国 | 董事会秘书 | 20 | 0.89% | 0.03% |
| 4 | 罗永良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3 | 0.13% | 0.00% |
| 5 | 詹金勇 | 中国 | 核心技术人员 | 2 | 0.09% | 0.00% |
|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 ||||||
| 其他公司技术骨干、业务骨干(169人) | 2,170 | 96.44% | 3.24% | |||
| 总计(共174人) | 2,250 | 100.00% | 3.36% | |||
注:1、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6年8月3日为授予日,并以16.5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74名激励对象授予2,2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有2名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银辉先生于2026年4月7日至2026年7月6日减持公司股份4.50万股,公司已于2026年7月7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本次减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徐紫航女士于2026年5月减持其前期从二级市场买入的
0.20万股,该减持行为是其任职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前的独立交易行为,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案例解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参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授予日2026年8月3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2,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8.91元/股(公司授予日收盘价为2026年8月3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4.28%、17.09%(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限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1460%、1.2606%(分别采用中债国债1年期、2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总成本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28,413.14 | 7,080.97 | 16,552.02 | 4,780.15 |
注:1、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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