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药明康德:关于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参加对象均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加对象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提取的长期激励基金,即公司根据薪酬相关管理规定所计提的专项激励基金,属于员工总薪酬的一部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4、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制定、审议公司《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6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
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员工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长远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7、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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