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贵州燃气: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方案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说明
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说明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26年8月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进行了调整,并于次日披露了《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及相关公告。
一、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原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2025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贵州燃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5.3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调整情况
自本次交易预案首次披露以来,公司及交易各方持续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但由于本次交易及资产的审计、评估、尽职调查等工作尚未完成、相关交易细节尚需进一步沟通商讨,公司未在首次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后6个月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的
相关规定,公司需重新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公司本次重新召开董事会调整定价基准日并确定发行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要求,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6年8月4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
| 前20个交易日 | 6.03 | 4.83 |
| 前60个交易日 | 8.22 | 6.58 |
| 前120个交易日 | 7.87 | 6.30 |
注:交易均价及交易均价的80%均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
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8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且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该发行价格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最终发行价格须经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在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完成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二、本次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事项的变更,因此不构成对原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通知召开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并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审议上述议案及其它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公司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贵州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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