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赣锋锂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对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 《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和买卖或交易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 值权)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他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 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 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 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应当积极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申报上述信息提供服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关事 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网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 当成为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 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 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 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 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 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 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 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 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 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或持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 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 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 仓, 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 作出的申报, 被称为“首次申报”, 所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10 个营业日, 就其他有关 事情作出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3 个营业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该等登记册在每次董事会议 上可供查询。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 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 所申报。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同意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长之外的其他董事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
事本人以外的董事), 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 董事长拟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 会议上通知各董事, 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 的董事), 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董事 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上述书面通知和确认书应当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有关董事要求批准其买卖本公司任何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请求, 须 于五个交易日内得到回复, 由此获准买卖的有效期, 不得超过获取批准 后五个交易日。
公司应保留书面记录, 证明上述书面通知及其确认书已发出并且获得确 认, 且有关董事也已收到有关事宜的书面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可转让本公司A 股股份数量的计算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 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 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记入当年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总数。
第十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 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 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 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 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 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五章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 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 入的。
第二十一条有关人士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在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 及以下期间:
1、无论何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 或尚未办妥第十一条所载进行交易的所需手续, 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本公司证 券有关的内幕消息, 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2、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60 日内(含年度报告公告当日), 或有关财政年度 结束之日起至年度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含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 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 至该定期报告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份; 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时, 迟延公布定期报告的期 间也包含在上述禁止买卖期间内(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本 项所述“年度报告公告当日”、“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当日”均 以有关报告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以下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份;
(三)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禁 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 交易公司股份期间。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 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 公司可能触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 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 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若董事拟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 而有关出售或转让被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2 点所禁止, 有关董事除了必须符合本管理制度 以及《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的其他条文外, 亦需 遵守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有关书面通知及确认的条文。在出售或转让之 前, 有关董事必须让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 人以外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 而计划中的出售或转让是该董事唯一可 选择的合理行动。此外, 公司亦需在可行的情况下, 尽快书面通知香港联 交所有关出售或转让的交易, 并说明其认为情况特殊的理由。于该等出 售或转让事项完成后, 公司必须立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刊 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 并在公告中说明董事长(或指定董事)确信有关董 事是在特殊情况下出售或转让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 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 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该基金经 理买卖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持有的公司证券时, 必须受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就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行为的限制 同时适用于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 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 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所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雇员管理包含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的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论其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参照本 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如适用)。
就本条第(二)项而言, “控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人或组织的董事惯 于或有义务按本条第(一)项所述人士的指令行事; 或者该等人士, 直接 或间接, 可行使或控制行使(包括根据协议或其他任何安排有权利或者义 务行使或控制行使)有关法人或组织股东会上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投票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有责任在其未能随意买卖时, 尽量避免 以上第(一)、(二)项人士进行任何受本管理制度限制的买卖。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股份减持计划披露
(一)事前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不存在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事中披露减持计划进展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 性。
(三)事后披露减持计划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 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股份增持计划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 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若董事是某项信托的唯一受托人, 本制度将适用于有关信托进行的所 有交易, 如同该董事是为其本人进行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被动受托人, 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具有与《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相同的定义)均不 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 则本管理制度并不适用。若董事在某项信托中以 共同受托人的身份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但没有参与或影响该交易 的决策过程, 而该董事本身及其所有紧密联系人亦非有关信托的受益人, 则有关信托进行的交易, 将不会被视作该董事的交易。
第三十四条公司的任何董事如担任一项信托的受托人, 必须确保共同受托人知悉 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况, 以使共同受托人可预计可能出现的困难。投 资受托管理基金的董事, 亦同样须向投资经理说明情况。
任何董事如为一项买卖公司证券的信托之受益人(而非受托人), 该董事 必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在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况, 同时须尽量确保该受托 人在买卖公司证券之后向该董事发出通知, 以使该董事可随即通知公司。 就此而言, 该董事须确保受托人知悉其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以董事会及个人身份, 尽量确保公司的 任何员工或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员工, 不会利用他们因在该公司或该 附属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获取的, 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 内幕消息, 在本制度规定下的禁止买卖期间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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