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锴威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 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 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苏州锴威特半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未来 三年资金需求和经营规划,公司制定了《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系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 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水平、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做出合 理安排。
二、公司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原则
本规划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对投资 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 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利润分配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60%,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等情 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分配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 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且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 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 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 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 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 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财 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年度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 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
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 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6、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配现金红利的原因及未用于分配现金红 利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7、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当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执行或调整情况,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公司未进行 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
措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 时亦同。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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