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锴威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 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苏州锴威 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 “《廉洁从业意见》”)的规定,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 本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情况
1、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阅 机构;
5、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6、由于标的公司存在境外子公司,上市公司聘请彭李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 合伙与植德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联营出具关于标的公司的香港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第三方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规定。除上述聘 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独立财务顾问聘请第三方情况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符合《廉洁从业意见》的 规定。
综上,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的聘请行为合法 合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除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及备考审阅机构、 评估机构、境外律师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 人的行为;上述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 鹏 李元江 罗 浩
张蓝月 许匡吉 吴劳欣
金华东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明晟 刘华山 牟 晶
投行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元弟
江禹
证
券
哈
有限责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公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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