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锴威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导读:锴威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苏州锴威 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12 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 次重组相关指标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 个月内,不存在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需披露的重 大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 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王 鹏

李元江 罗 浩

张蓝月 许匡吉 吴劳欣

金华东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明晟 刘华山 牟 晶

投行业务负责人:

内核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华泰联合证券

合证券

2242026年8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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