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肇民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 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 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将于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 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五、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 实施本激励计划。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8 月4 日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