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山欧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山 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内设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任。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负责人协助工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 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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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管理层或项目建议人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 并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或公司相关部门(项目建议人)向战略委员会上报重大 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第十一条上述项目经战略委员会初审后决定是否立项,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人根据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对获准立项的项目进行进一 步研究并开展相关工作,凡收购兼并项目均应进行尽职调查。重大收购兼并项目 的尽职调查还应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 并将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将根据项目建议人所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报 告等文件资料,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部门 或所属企业。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在上述决策过程中协助 项目建议人有关资料的起草、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章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3 天以专人直接 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如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全体委员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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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通讯 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会 议。
第十八条负责投资项目的主要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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