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江山欧派: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 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江山欧派 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理层的组成与聘任
第四条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按照《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公司应和经理层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经理层的职权
第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分管的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协助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及税务管理工作;
(二)根据国家财会法规,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 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 监督;
(六)按时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及时编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及信息,以便 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编制财务预算,负责组织财务核算、财务决算;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经理层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并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确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经营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六)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一)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二)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三)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十四)按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便董事会进行 科学决策;
(十五)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重大信息,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照董事会决议具体 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时,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总经理的管理、决策机构
第十九条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授权范围,制订具体的 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 授予的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经理层分工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并应当予以明确。
第六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活动的内部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业 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须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出席人员、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总经理秉着“精简、高效”的原 则建立以下办公会议制度:
(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层成员 等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和研究本细则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议事事项。
(二)必要时由总经理商请董事会成员共同召集会议,沟通情况,讨论问题, 参加人员由总经理商请该董事会成员共同提出。
第七章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六条公司经理层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薪酬与考核方 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经理层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按照绩 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发放。
公司经理层发生调离、解聘或者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应配合公司对其开展的 离任审计或者针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及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经理层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或者滥用职 权,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 款或者解聘的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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