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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德: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导读:ST同德: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判决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30000000 元,并支付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的 利息(含罚息、复息)46583.33 元以及自2026 年1 月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 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 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成较大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 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德化工”)收到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晋01 民终4565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6 年3 月,公司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传票》【(2026)晋0105 民初5173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受理 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讼本公司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6 年3 月24 日开庭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 3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7)。

2026 年5 月,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026)晋0105 民初5173 号】,公司与招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 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一、被告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并支付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的利息(含罚息、复息)46583.33 元以及自2026 年1 月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 复息;二、被告张云升、张烘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 年5 月23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65)。

后公司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6) 晋01 民终4565 号】,公司与招商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作出以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 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 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 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 元,由上诉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构 成较大影响,最终对公司的影响以执行结果及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数据为准。公 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 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6)晋01 民终4565 号】。

特此公告。

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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