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频准激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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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频准激光”“发行人”或“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频准激光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主承销商就频准激光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其中,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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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企业的选取标准为(一)以产业链协同为依据,聚焦半导体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重点覆盖半导体设备、存储芯片、精密智能装备、激光加工、检测仪器、面板产业投资等上下游核心赛道,确保入选主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具备明确的业务协同与技术适配性;(二)以长期合作为前提,优先从与发行人已建立稳定战略合作关系或具备明确长期合作愿景的产业合作方中遴选;(三)以产业赋能、主体资格为考量,优先选取细分领域中具备行业代表性、核心技术优势与产业资源的优质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能够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供应链配套等维度为发行人持续赋能。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 1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 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
| 2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共赢95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 3 |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 4 |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5 | 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 6 |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
| 7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 8 |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
| 9 |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 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外部战略投资者均从具备合法参与资格的核心合作方与产业生态合作方中遴选,聚焦半导体全产业链关键环节,覆盖半导体设备、存储、精密装备、激光加工、仪器检测、面板产业投资等上下游核心赛道。前述选取对象均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备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兼具产业代表性、技术适配性与业务协同性,不存在纯财务投资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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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中信建投投资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1MA0193JP0G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 住所 |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C座109 | ||
| 法定代表人 | 李旭东 | ||
| 注册资本 | 610,000万元(人民币元,下同) | ||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27日至无固定期限 |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 股东情况 | 股东名称 |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中信建投 | 610,000.00 | 100.00 | |
| 合计 | 610,000.00 | 100.00 | |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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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信建投投资系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持有其100%的股权,中信建投为中信建投投资的控股股东。
中信建投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35.81%,第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会半数以上表决权,因此,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8年3月1日公告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及另类投资子公司会员公示(第八批)》,中信建投投资为中信建投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经核查,中信建投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建投投资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4)关联关系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的全资子公司,除前述情形外,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2025年年度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信建投投资总资产为62.25亿元,净资产为55.52亿元。中信建投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
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其认购本次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中信建投投资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中信建投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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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证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公司属于“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企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公司将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4)本公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公司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6)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的控制权;7)本次战略配售不违反适用于本公司或本公司业务、资产、财产的任何法律法规;8)如违反承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中信建投投资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2、共赢95号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称“《共赢95号资产管理合同》”)、共赢95号资管计划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主承销商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编码 | SAMR39 |
| 管理人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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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95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托管人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备案日期 | 2026年6月11日 |
| 成立日期 | 2026年6月5日 |
| 到期日 | 2036年6月4日 |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 募集资金规模 | 10,255.00万元 |
| 拟认购金额上限 | 10,255.00万元 |
(2)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2026年7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经核查,参与认购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为23名。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姓名、劳动合同签署单位、主要职务、认购金额及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人员类型 | 认购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 1 | 张磊 | 频准激光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4,000.00 | 39.01 |
| 2 | 付小虎 | 频准激光 | 董事、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850.00 | 8.29 |
| 3 | 潘伟巍 | 频准激光 | 董事兼研发三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770.00 | 7.51 |
| 4 | 赵儒臣 | 频准激光 | 董事兼研发八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350.00 | 3.41 |
| 5 | 董金岩 | 频准激光 | 职工董事兼研发二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390.00 | 3.80 |
| 6 | 朱红超 | 频准激光 |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500.00 | 4.88 |
| 7 | 石晓辉 | 频准激光 | 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210.00 | 2.05 |
| 8 | 徐浩 | 频准激光 | 市场总监 | 核心员工 | 450.00 | 4.39 |
| 9 | 李利军 | 频准激光 | 研发四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290.00 | 2.83 |
| 10 | 周敏 | 频准激光 | 研发五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85.0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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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职务 | 人员类型 | 认购金额(万元) | 资管计划份额比例(%) |
| 11 | 宋来良 | 频准激光 | 运营总监 | 核心员工 | 400.00 | 3.90 |
| 12 | 刘琪鑫 | 频准激光 | 研发八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80.00 | 1.76 |
| 13 | 黄从晖 | 频准激光 | 研发六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50.00 | 1.46 |
| 14 | 张成俊 | 频准激光 | 销售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300.00 | 2.93 |
| 15 | 邹峰 | 频准激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330.00 | 3.22 |
| 16 | 彭欣欣 | 频准激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17 | 郭程奇 | 频准激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18 | 应山 | 频准激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19 | 宋新明 | 全同芯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20 | 沈征征 | 全同芯光 | 高级光学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21 | 冀文超 | 频准激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70.00 | 1.66 |
| 22 | 黄昕云 | 频准激光 | 高级电子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30.00 | 1.27 |
| 23 | 任善梅 | 频准激光 | 资深工艺工程师 | 核心员工 | 100.00 | 0.98 |
| 合计 | 10,255.00 | 100.00 | ||||
注1:武汉全同芯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全同芯光”)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注3:本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参与认购,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注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共赢95号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并经核查,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共赢95号资管计划系为本次战略配售之目的设立,且已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备案程序;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共赢95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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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1、在发行人或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2、在发行人或子公司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承担重要职能岗位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经核查,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23名委托人均已与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且共赢95号资管计划已于2026年6月11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程序,属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5)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共赢95号资管计划持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共赢95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共赢95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承销商认为,共赢95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通过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接受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资管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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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
二、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参与资管计划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四、资管计划认购发行人战略配售的出资资金均来源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杠杆、分级、嵌套等情况。
五、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其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六、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本公司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七、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公司、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八、本公司不利用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九、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过程中,发行人和承销商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除《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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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五)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公司承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署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十一、违反本函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共赢95号资管计划的持有人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人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二、本人通过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该等资金仅投资于符合资管计划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三、本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
四、本人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五、本人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本人、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违反本函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共赢95号资管计划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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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3、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京东方”)
(1)基本情况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天津京东方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8MA06XUCF3X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住所 |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1号312室(天津信至尚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托管第753号) |
| 法定代表人 | 裴奋 |
| 注册资本 | 436,700万元 |
| 营业期限 | 2020年1月17日至2040年1月16日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自有资金对半导体、显示、物联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内的项目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天津京东方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天津京东方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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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000725.SZ。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京东方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亿股) | 持股比例(%) |
| 1 | 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40.63 | 10.97 |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1.87 | 5.90 |
| 3 | 北京京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8.22 | 2.22 |
| 4 | 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7.18 | 1.94 |
| 5 | 福清市汇融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5.39 | 1.45 |
| 6 | 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晓峰2号致信基金 | 3.37 | 0.91 |
| 7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外贸信托-高毅晓峰鸿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3.07 | 0.83 |
| 8 | 阿布达比投资局-自有资金 | 3.03 | 0.82 |
| 9 | 合肥建翔投资有限公司 | 2.96 | 0.80 |
| 10 | 蔡敏 | 2.92 | 0.79 |
| 合计 | 98.64 | 26.63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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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创投”)持有天津京东方100.00%的股权,京东方持有京东方创投100.00%的股权。根据京东方公示信息,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子控股”)为京东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天津京东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北京电子控股。
(4)战略配售资格
京东方,创立于1993年,是一家为信息交互和人类健康提供智慧端口产品和专业服务的全球领先的物联网创新企业。目前形成了以半导体显示为核心,物联网创新、传感器及解决方案、MLED、智慧医工融合发展的“1+4+N+生态链”业务架构。作为全球半导体显示龙头企业,京东方在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等领域市场占有率稳居全球第一,且连续多年显示器件总体出货量和出货面积位列全球首位。物联网创新业务可为智慧园区、智慧金融、智慧出行、智慧零售、视觉艺术等细分领域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传感器及解决方案业务聚焦医疗影像、指纹识别、智慧视窗等领域,可为医疗、交通及建筑等行业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及解决方案;MLED基于京东方独有的主动式驱动架构、高速转印技术,可为合作伙伴提供半导体工艺和先进微米级封装工艺的下一代LED显示系统及解决方案;智慧医工业务通过科技与医学融合创新,构建了以健康管理为核心、医工终端为牵引、数字医院为支撑的全周期健康服务闭环。截至2025年末,京东方总资产为4,363.7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44.79亿元;2025年度,京东方实现营业收入2,045.9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8.57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京东方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377.0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60.97亿元;2026年1-3月,京东方实现营业收入510.0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07亿元。因此,京东方为大型企业。
天津京东方负责京东方在生态链领域的投资业务,系大型企业京东方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京东方、天津京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1、推动半导体显示相关激光器联合开发:基于京东方实际需求和频准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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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准激光器领域研发及产业化优势,双方拟在半导体显示领域协同开展激光器产品的研发、测试、验证等相关工作。联合开发方向包括但不限于紫外激光器、飞秒激光器等。在频准激光产品具备技术、成本、品质、维保等综合竞争力条件下,京东方及其下属公司拟基于市场化原则协助推进频准激光产品在京东方工厂的验证、测试、导入等相关工作,双方共同打造联合创新、价值共创标杆案例。
2、推动技术升级和产业链布局:围绕硅基微显示、玻璃基封装TGV等半导体显示相关前沿创新领域,结合频准激光精准激光器的自主研发能力,双方拟充分发挥各自产业链深耕优势拓展合作,合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纳秒固体激光器、紫外激光器、红外飞秒激光器、皮秒激光器等。频准激光积极响应京东方激光器相关创新需求,双方通过联合开发等模式,共同推进新产品研发适配工作,促进各自提升综合竞争力及完善产业链布局,协同助力产业生态做大做强。
3、推动协同拓展激光器相关市场:结合京东方产业资源积累优势和频准激光激光技术产品综合竞争优势,围绕半导体显示用激光器相关领域,双方意愿加强行业动态与市场趋势研判交流,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协同开展前沿激光器市场拓展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国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协同,助力提升双方在国内市场的综合竞争力。
通过上述在联合开发、技术升级与产业链布局、市场协同拓展三方面的深度合作,双方不仅能够围绕京东方“1+4+N+生态链”发展架构携手加强高端激光器的创新研发与成果转化,也与频准激光面向生命医疗光源、飞秒超快激光、先进固体激光等新方向的发展战略高度契合。双方具备坚实的合作基础与紧密合作的业务条件,有望在技术研发、产业落地及生态共建中实现互利共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京东方、天津京东方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
此外,天津京东方近年来参与了兴福电子(688545.SH)、超颖电子(603175.SH)、双欣材料(001369.SZ)、强一股份(688809.SH)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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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天津京东方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天津京东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天津京东方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天津京东方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天津京东方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天津京东方提供的2025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天津京东方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天津京东方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天津京东方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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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此外,根据京东方、天津京东方出具的承诺函,明确天津京东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天津京东方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和损失由京东方最终享有并承担。在天津京东方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天津京东方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天津京东方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4、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维存储”)
(1)基本情况
根据佰维存储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佰维存储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561500443T |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1213号众冠红花岭工业南区2区4、8栋1层-3层及4栋4层 |
| 法定代表人 | 孙成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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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 | 47,083.671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0年9月6日 |
| 营业期限 | 2010年9月6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大规模集成电路、嵌入式存储、移动存储、其他数码电子产品的研发、测试、生产、销售。 |
根据佰维存储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佰维存储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经核查,佰维存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525.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佰维存储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孙成思 | 8,365.78 | 17.77 |
| 2 |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2,573.18 | 5.47 |
| 3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129.74 | 2.40 |
| 4 | 佰泰(深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00 | 1.70 |
| 5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718.29 | 1.53 |
| 6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赢先锋半导体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700.00 | 1.49 |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685.72 | 1.46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615.74 | 1.31 |
| 9 | 徐健峰 | 604.20 | 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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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0 | 深圳方泰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20.00 | 1.10 |
| 合计 | 16,712.64 | 35.51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佰维存储提供的资料及公示信息,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孙成思为佰维存储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佰维存储系一家面向AI时代的领先独立半导体存储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从事半导体存储器的研发设计、封装测试、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及服务为半导体存储解决方案和先进封测服务。产品涵盖智能移动及AI新兴端侧存储、PC及企业级存储、智能汽车及其它应用存储等,广泛应用于智能终端、数据中心、汽车电子、工业控制及人工智能等领域。佰维存储具备主控芯片设计、存储介质研究、固件算法开发、先进封装测试及产品研发制造等全产业链能力,在国产存储领域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行业影响力。近年来,佰维存储持续受益于人工智能、高性能计算及国产化替代趋势,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快速提升。公司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资金实力及产业协同能力。截至2025年末,佰维存储总资产为155.2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4.40亿元;2025年度,佰维存储实现营业收入113.0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53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佰维存储未经审计的总资产244.8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5.12亿元;2026年1-3月,佰维存储实现营业收入68.1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99亿元。因此,佰维存储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佰维存储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供应链定点配套,夯实自主供应链底座:优选频准激光作为佰维存储先进封装产线激光供应商,定制自研激光光源与模组批量交付,签订长期战略合作供货框架,实现先进封装关键激光零部件本土化供应,筑牢供应链安全,支撑佰维新产能快速扩建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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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联合开展设备研制,强化自研装备创新能力:立足存储先进封装实际工艺痛点,依托频准激光核心光源技术优势,共同研发封装专用自研激光加工装备,完善半导体激光装备产业链关键环节。
(三)前沿技术联合预研,抢占下一代前沿技术赛道:面向高端先进封装方向,联合攻坚激光微加工核心工艺,提前布局高端存储封装前沿技术路线,构筑产业链未来技术壁垒。
(四)产业生态双向导流,扩容上下游产业圈层:双向打通上下游产业资源,互相赋能产业链生态。双方联合打造品牌标杆,塑造“先进封测+精密激光”典型合作样板,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
综上,本次合作围绕装备自研、前沿技术及产业生态多维度展开深度协同。双方以激光光源本土化供应夯实扩产底座,联合开发定制设备突破工艺痛点,前瞻布局下一代封装路线,同时双向赋能产业链资源,打造“封测+激光”协同标杆,共同推动存储先进封装产业链的自主可控与创新升级。”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佰维存储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
此外,佰维存储近年来参与了联芸科技(688449.SH)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佰维存储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佰维存储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佰维存储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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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佰维存储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佰维存储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佰维存储2025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财务报表,佰维存储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佰维存储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佰维存储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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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损失和后果。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佰维存储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5、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智时代”)
(1)基本情况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鑫智时代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鑫智时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5MAKF1P625R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177号402-E室 |
| 法定代表人 | 徐任重 |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6年5月29日 |
| 营业期限 | 2026年5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鑫智时代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鑫智时代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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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鑫智时代提供的资料及公示信息,经核查,鑫智时代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集团”)。
(4)战略配售资格
华虹集团是中国拥有先进芯片制造主流工艺技术的国有8+12英寸集成电路制造产业集团。华虹集团旗下业务包括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分销、智能化系统应用等板块,其中集成电路制造核心业务共拥有3条8英寸和3条12英寸芯片生产线。华虹集团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注册资本
135.2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人数超15,000人,华虹集团累计专利申请受理超过19,000件,超过95%为发明专利,获授权专利突破10,000件。根据芯思想2026年3月公布的数据,华虹集团晶圆代工营业收入为328亿元,稳居全球纯晶圆代工厂第五位。因此,华虹集团为大型企业。
鑫智时代为华虹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对外股权投资业务,系大型企业华虹集团的下属企业。半导体业务归属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赛道,上下游合作信息、技术协同内容具备高度保密性。鑫智时代为华虹集团100%持股的新设投资主体,股权架构简单,能够最大程度保护华虹集团晶圆制造板块供应链信息安全,有效降低市场误读风险,保障长期产业协同合作稳定推进。
根据发行人与华虹集团、鑫智时代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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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协同与产线验证:各方建立常态化技术对接机制,围绕华虹集团晶圆制造及配套量检测等关键制程环节,开展精准激光器的联合验证与导入。在晶圆检测场景、晶圆制造相关工艺提供多样化的光源解决方案。华虹集团开放典型工艺场景与产线验证环境,频准激光负责光源方案定制与性能迭代,协同完成从实验室验证到产线小批量导入的全流程测试,积累工艺适配数据,建立光源产品在相关工艺中的可靠性评估体系,推动核心光源的产线规模化应用。
(二)核心光源协同与供应保障:各方围绕半导体制造设备所需的高性能激光器,探索构建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协同机制。在晶圆制造与量检测设备中,激光器是决定设备精度的核心部件,其性能直接影响工艺良率与检测效率。频准激光深耕精准激光器领域,发展了“种子源+光纤放大+非线性频率变换+稳频”自主技术路线,具备从核心元器件到激光系统全链条自主研发与工程化制造能力。华虹集团依托在晶圆制造领域深厚的技术积累及规模化产线应用场景,为频准激光光源持续提供工艺验证、实测迭代与数据支撑。合力推进高性能激光器在半导体制造设备中的自主化配套与规模化应用落地。
(三)产业链协同创新与生态共建:各方加强在半导体制造领域的产业链资源共享与生态协同。依托华虹集团在半导体晶圆制造领域的深厚积淀与产业影响力,为合作提供典型工艺场景与产线验证环境;频准激光发挥其在精准激光器领域全链条自主研制能力与技术优势,提供高性能光源方案,各方携手推动半导体制造核心光源的规模化应用,助力产业链协同发展。
综上,各方紧扣半导体晶圆制造、量检测等关键制程的核心光源需求,充分发挥各自在晶圆工艺应用、精准光源研制、产业资源整合方面的差异化优势。依托常态化技术协同与产线联合验证,构建自主稳定的核心光源配套体系。”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华虹集团、鑫智时代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鑫智时代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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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鑫智时代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鑫智时代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鑫智时代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鑫智时代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因鑫智时代成立于2026年5月29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成立时间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因此暂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经核查鑫智时代提供的截至2026年6月17日的银行账户余额信息,鑫智时代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鑫智时代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鑫智时代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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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此外,根据华虹集团、鑫智时代出具的承诺函,明确鑫智时代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鑫智时代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和损失由华虹集团最终享有并承担。在鑫智时代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鑫智时代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鑫智时代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6、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临港”)
(1)基本情况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微临港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H33JQ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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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中微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江山路416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尹志尧 |
| 注册资本 | 400,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0年6月12日 |
| 营业期限 | 2020年6月12日至2050年6月11日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物联网科技、数据科技、电子信息科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真空器件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除外);物联网设备销售;数据处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服务(除专利);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金融);咨询策划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礼仪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微临港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微临港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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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企业,股票代码为688012.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微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722.21 | 13.93 |
| 2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6,590.62 | 10.53 |
| 3 | 巽鑫(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 6,400.23 | 10.22 |
| 4 | 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 | 2,182.38 | 3.49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356.40 | 2.17 |
| 6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936.51 | 1.50 |
| 7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实上证科创板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919.41 | 1.47 |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48.58 | 1.20 |
| 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国证半导体芯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549.07 | 0.88 |
| 10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401.34 | 0.64 |
| 合计 | 28,806.75 | 46.03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微临港提供的资料及公示信息,经核查,中微临港的控股股东为中微公司,中微临港无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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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战略配售资格
中微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半导体设备类企业,致力于开发微观加工所需的高端关键设备,包括等离子体刻蚀设备和薄膜沉积设备。中微公司开发的CCP、ICP、TSV、MOCVD及薄膜沉积等设备,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截至2025年末,中微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员工人数达到2,963人。中微公司曾获得“中国专利奖银奖”、“科创板上市公司价值30强”、“2025最具价值科创板上市公司”等多个奖项。截至2025年末,中微公司总资产约为298.4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26.95亿元;2025年度,中微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123.8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21.11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微公司未经审计的总资产约为312.7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约为243.09亿元;2026年1-3月,中微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为29.15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9.30亿元。因此,中微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中微临港是中微公司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的中微临港产业化基地及中微临港总部和研发中心,系大型企业中微公司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中微公司、中微临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技术协同与联合研发
各方建立深度技术对接机制,依托中微公司在刻蚀设备、薄膜沉积设备及量检测设备领域的技术积淀,与频准激光在精准激光光源领域的技术优势,围绕半导体与泛半导体制造等应用场景开展联合技术攻关。
在量检测设备领域,中微公司已全面布局光学和电子束量检测设备;频准激光的266nm、313nm、355nm等紫外激光器是晶圆无图形检测、有图形暗场检测及三维形貌量测的核心光源。各方联合优化激光器参数与量检测设备光学系统的匹配,共同提升检测灵敏度和分辨率,推动量检测设备核心光源的供应链本土化。
在刻蚀与薄膜设备领域,中微公司CCP和ICP刻蚀设备已覆盖95%以上刻蚀应用;频准激光可提供晶圆制造环节所需的精准激光光源,各方共同探讨激光器在先进制程设备中的定制化应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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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实现层面,频准激光在窄线宽、低噪声、高功率精准激光器领域拥有全链条自主研制能力;中微公司在高端半导体设备研发、制造和生产方面具备深厚积淀。各方通过激光器参数与设备系统的深度耦合,形成“光源+设备”一体化技术方案,共同提升半导体设备的生态重构。
(二)核心部件协同与供应保障
各方围绕半导体设备所需的高性能激光器核心部件,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协同机制。频准激光专注于精准激光器的研发与制造,已实现多项关键激光器核心部件的自主可控;中微公司在刻蚀、薄膜沉积等核心设备的研发制造和工艺应用方面拥有深厚积累。各方共同推动高性能激光器核心部件的批量应用落地与供应链安全。
(三)市场拓展与生态共建
各方加强在半导体量检测、刻蚀等领域的客户资源共享与市场推广协同,探索“光源+设备”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合作模式,共同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研讨与制定,携手拓展国内外高端半导体装备市场。
综上,各方将围绕半导体量检测、刻蚀等关键制程设备的核心光源需求,在技术研发、部件协同、市场拓展三方面深度合作,发挥各自在精准激光光源与半导体设备系统集成领域的技术优势,共同推动关键核心部件的批量应用,提升半导体装备自主可控水平。”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中微公司、中微临港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
此外,中微临港近年来参与了恒运昌(688785.SH)、视涯科技(688781.SH)、盛合晶微(688820.SH)、托伦斯(301583.SZ)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战略配售。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中微临港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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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中微临港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中微临港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中微临港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中微临港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微临港2025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微临港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中微临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中微临港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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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此外,根据中微公司、中微临港出具的承诺函,明确中微临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中微临港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和损失由中微公司最终享有并承担。在中微临港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中微临港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中微临港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导智能”)
(1)基本情况
根据先导智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先导智能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00735716149R |
| 住所 | 江苏省无锡新吴区新锡路20号(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燕清 |
| 注册资本 | 167,422.1434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2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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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
| 营业期限 | 2002年4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先导智能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先导智能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经核查,先导智能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300450.SZ。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先导智能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拉萨欣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3,603.95 | 21.46 |
| 2 | 上海卓遨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9,204.20 | 5.88 |
| 3 | 无锡煜玺科技有限公司 | 6,941.42 | 4.43 |
| 4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4,866.39 | 3.11 |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1,068.47 | 0.68 |
| 6 | 王燕清 | 883.61 | 0.56 |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857.98 | 0.55 |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794.98 | 0.51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证电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558.60 | 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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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创业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517.32 | 0.33 |
| 合计 | 59,296.92 | 37.87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先导智能提供的资料及公示信息,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拉萨欣导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先导智能的控股股东,王燕清为先导智能的实际控制人。
(4)战略配售资格
先导智能是全球领先的新能源装备制造商,专注于锂电池、光伏、3C等领域的智能装备研发与生产。先导智能核心产品包括锂电池前中后段全流程设备(如涂布机、卷绕机、化成分容系统)、光伏电池片及组件设备,以及智能物流系统,技术实力覆盖从电芯到模组/Pack的整线解决方案。先导智能客户涵盖宁德时代、LG新能源、特斯拉等国际一线电池厂商,并深度参与海外产能建设。截至2025年末,先导智能总资产为390.7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31.40亿元;2025年度,先导智能实现营业收入144.4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64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先导智能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464.8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8.69亿元;2026年1-3月,先导智能实现营业收入36.9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5亿元。因此,先导智能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先导智能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联合技术攻关:先导智能作为国内非标自动化装备龙头企业,在半导体先进封装激光装备方面亦有业务布局。双方将围绕精密激光技术在新能源、半导体领域的产业化落地,进行前瞻性的技术研讨和工艺开发。在新能源领域,双方将联合开发适用于动力电池极片切割、固态电池精密加工等工艺定制化激光光源及成套解决方案,提升新能源装备的工艺精度和生产效率;在半导体制造激光装备领域,双方将针对晶圆隐切、晶圆开槽等半导体先进封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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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场景,共同攻克高功率紫外/深紫外激光应用,超快激光精密加工等关键技术难题,推动半导体激光装备的性能提升与成本优化。
(二)供应链国产化推进:双方将共同推动相关装备的激光器国产化验证工作,并在关键光学元器件、泵浦源、特种光纤等上游核心材料零部件领域共同开发和培育国产供应商,推动国产产品的工艺验证与迭代优化,推动激光产业链上游环节的自主可控,提升整体供应链的安全性与韧性。
(三)上下游生态共享:双方将结合各自在新能源、半导体领域的优势资源,共同构建“激光光源-智能装备-终端应用”的完整产业生态链,推动国产高端装备的整体升级。
综上,先导智能作为全球锂电智能装备龙头,其业务覆盖半导体封装激光装备;频准激光作为国内稀缺的精准激光器核心供应商,服务于晶圆制造、隐切、量检测等半导体核心场景。双方合作基础坚实,将依托各自优势,通过联合攻关、供应链国产化协同及生态共建,加速高端激光光源在锂电及半导体装备中的产业化落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先导智能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先导智能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先导智能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先导智能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先导智能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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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方向。先导智能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先导智能2025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先导智能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综上,主承销商认为,先导智能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先导智能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先导智能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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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8、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讯仪器”)
(1)基本情况
根据联讯仪器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联讯仪器的基本情况如下:
| 企业名称 | 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MA1NK4RYXT |
| 住所 | 苏州高新区泰山路315号 |
| 法定代表人 | 胡海洋 |
| 注册资本 | 10,266.6667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17年3月15日 |
| 营业期限 | 2017年3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光学仪器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5G通信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仪器仪表修理;仪器仪表销售;光学仪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测量仪器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注:上述基本信息尚未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登记。
根据联讯仪器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联讯仪器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经核查,联讯仪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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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808.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4月24日,联讯仪器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胡海洋 | 1,582.01 | 15.41 |
| 2 | 苏州联睿光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74.38 | 5.59 |
| 3 | 黄建军 | 553.42 | 5.39 |
| 4 | 苏州博睿光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34.20 | 5.20 |
| 5 | 苏州博恒睿哲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525.84 | 5.12 |
| 6 | 鑫瑞集诚(厦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9.46 | 4.86 |
| 7 | 杨建 | 448.90 | 4.37 |
| 8 |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 430.79 | 4.20 |
| 9 | 广东芯未来一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78.38 | 3.69 |
| 10 | 深圳南山架桥卓越智能装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31.64 | 3.23 |
| 合计 | 5,859.01 | 57.06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联讯仪器提供的资料及公示信息,经核查,截至2026年4月24日,联讯仪器无单一持股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为胡海洋,实际控制人为胡海洋、黄建军和杨建。
(4)战略配售资格
联讯仪器是国内领先的高端测试仪器设备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子测量仪器和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专业为全球高速通信和半导体等领域用户提供高速率、高精度、高效率的核心测试仪器设备,助力人工智能、新能源、半导体等前沿科技行业提升产品开发和量产效率,是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实现核心基础仪器设备国产化攻坚与自主可控的重要力量。截至2025年末,联讯仪器总资产为17.9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97亿元;2025年度,联讯仪器实现营业收入11.9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4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联讯仪器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2.9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0.26亿元;2026年1-3月,联讯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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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营业收入4.8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9亿元。因此,联讯仪器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联讯仪器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技术攻关与产品协同:双方围绕高端测试仪器设备核心光源需求,结合频准激光在精准激光器领域的技术积累与联讯仪器在高端测试仪器领域的产业经验,在光通信、光芯片测试等领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与产品协同。
频准激光的1550nm窄线宽、低噪声激光器,以及覆盖177-5000nm全波段的精准激光器产品,可广泛应用于联讯仪器的采样示波器、误码分析仪、波长计、光谱分析仪等光通信测试仪器,以及硅光晶圆测试系统、光芯片CoC老化测试系统等半导体测试设备,承担测试光源、激励信号、校准源等核心功能。双方围绕1.6T、3.2T光模块测试仪器所需的高稳定性种子光源及超低噪声激光模块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推动国产测试仪器核心光源的自主可控。随着光模块速率从800G向1.6T、3.2T演进,测试仪器对光源的线宽、噪声和波长稳定性提出更高要求,双方合作具有明确的技术演进路径和持续迭代空间。
(二)供应链协同与联合测试平台共建:双方围绕高端测试仪器所需核心激光光源,搭建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协同保障体系,推进高端激光光源的自主配套与批量交付,构建长效稳定的供应保障机制。
联讯仪器是国内光通信测试仪器龙头企业,采样示波器、误码分析仪等核心测试仪器对高性能、高可靠性激光光源存在持续性配套需求。频准激光在窄线宽、低噪声激光器领域具备全链条自主研发与制造能力,1550nm等系列激光器产品可精准匹配其测试仪器内部光源模块的性能要求,形成从光源研制到仪器集成的完整配套能力。
双方依托各自核心产品与技术优势,构建“光源可供测试、测试验证光源”的双向协同闭环。联讯仪器依托频准激光高可靠性激光光源,提升供应链自主可控水平;频准激光依托联讯仪器高端测试仪器设备,完善产品从研发到量产的全流程测试验证体系,持续提升产品性能与量产效率。双方互为上下游核心支撑,合作具有长期战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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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资源与市场推广协同:双方加强在半导体及光通信领域的客户资源共享与市场推广协同。频准激光的精准激光器产品已进入国内头部半导体设备厂商供应链,联讯仪器已进入国内外头部光模块与光芯片企业供应链。双方可协同开拓上下游客户资源,为半导体及光通信产业链提供从核心光源到测试验证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市场渠道互通与品牌价值叠加,共同放大协同效应。综上,双方将围绕高端测试仪器需求,在技术攻关、供应链协同、市场拓展三方面深度合作。频准激光发挥精准激光光源全链条自主研制能力,联讯仪器发挥光通信测试与半导体测试设备核心优势,共建供应链协同机制与联合测试平台,合力推进核心部件自主配套与“光源+测试”解决方案落地,助力光通信、半导体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联讯仪器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联讯仪器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联讯仪器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联讯仪器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联讯仪器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联讯仪器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联讯仪器2025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联讯仪器的流动资金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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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综上,主承销商认为,联讯仪器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联讯仪器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联讯仪器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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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激光”)
(1)基本信息
根据德龙激光提供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德龙激光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000772463777D |
| 住所 |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98号 |
| 法定代表人 | ZHAO YUXING |
| 注册资本 | 10,336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05年4月4日 |
| 营业期限 | 2005年4月4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设计、研发、生产新型半导体激光器、光纤激光器、固体激光器、特种发光二极管等光学、电子专用设备和零部件,销售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维修服务;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德龙激光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德龙激光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经核查,德龙激光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170.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德龙激光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赵裕兴 | 2,186.14 | 21.15 |
| 2 | 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829.92 | 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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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3 | 陈江 | 481.34 | 4.66 |
| 4 | 无锡冠赢投资有限公司 | 319.00 | 3.09 |
| 5 | 江苏中煤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 163.49 | 1.58 |
| 6 | 苏州德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55.55 | 1.50 |
| 7 | 北京沃衍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阴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0.00 | 1.06 |
| 8 | 姚骅 | 103.36 | 1.00 |
| 9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优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60.02 | 0.58 |
| 10 | 钟子路 | 59.41 | 0.57 |
| 合计 | 4,468.23 | 43.22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德龙激光提供的资料及公示信息并经核查,截至2026年3月31日,德龙激光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赵裕兴。
(4)战略配售资格
德龙激光是一家技术驱动型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前沿研究和开发。德龙激光专注于激光精细微加工领域,凭借先进的激光器技术、高精度运动控制技术以及深厚的激光精细微加工工艺积淀,聚焦于泛半导体、新型电子及新能源等应用领域,为各种超薄、超硬、脆性、柔性及各种复合材料提供激光加工解决方案。同时,德龙激光通过自主研发,目前已拥有纳秒、超快(皮秒、飞秒)和可调脉宽系列固体激光器、各种光纤激光器及高功率半导体激光器等核心技术和工业级量产的成熟产品。德龙激光着眼于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沿高端的方向,对各种激光应用材料及工艺进行了前沿性的研发,及时推出精密激光加工解决方案,不断拓展激光精细微加工应用领域,助力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截至2025年末,德龙激光总资产为17.72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2.58亿元;2025年度,德龙激光实现营业收入7.87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84.79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4,956.47万元。
德龙激光货币资金与高流动性资产储备充裕,资产负债结构健康,整体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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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能力较强,即时出资能力具备坚实基础。截至2026年3月31日,德龙激光货币资金账面余额为2.6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31.06%,低于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同时德龙激光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可快速变现的类现金资产7,518.39万元。因此,德龙激光为大型企业,其资金实力较强。
根据发行人与德龙激光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技术协同与联合研发双方建立常态化技术对接机制,依托德龙激光在激光精细微加工领域的技术积淀与频准激光在精准激光光源领域的技术优势,围绕精密制造、先进制程等应用场景开展联合攻关。在半导体领域,德龙激光已推出LSD-6130硅晶圆激光隐切设备,全面支持SDBG工艺,专为12英寸超薄存储芯片研发。频准激光的1100nm纳秒脉冲激光器可提供精准的光源支撑,双方联合优化激光器参数与隐切设备工艺匹配,共同提升SDBG工艺中改质层均匀性与断面平整度。
在锂电领域,德龙激光围绕极片制备、电芯制造等环节已形成多场景激光解决方案。频准激光可提供定制化脉冲激光光源,配合德龙激光的高精度运动控制与加工工艺积淀,共同优化激光烘烤、极片制片等工艺环节的光源参数匹配。
在技术实现层面,双方共同探究激光器参数与加工设备控制系统的深度耦合,形成“光源+设备”一体化技术方案。
(二)核心部件协同与供应链保障
双方围绕激光微加工设备所需的高性能激光器核心部件,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供应链协同机制。频准激光专注于精准激光器的研发与制造,在窄线宽、低噪声、高功率激光器领域拥有从种子源、光纤放大到非线性频率变换的全链条自主研制能力,已实现多项关键激光器核心部件的自主可控;德龙激光深耕激光精细微加工领域,在高精度运动控制、光学模块设计及系统集成方面积累了深厚的技术与工艺积淀。双方发挥各自在核心部件与系统集成方面的技术优势,共同推动高性能激光器核心部件的国产化替代与批量应用落地,筑牢产品交付供应保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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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拓展与生态共建
双方加强在半导体、锂电、光伏等领域的客户资源共享与市场推广协同,探索“光源+加工设备”一体化解决方案的合作模式,共同参与行业技术标准研讨与制定,携手拓展国内外高端激光精密加工装备市场。
综上,双方将围绕半导体晶圆隐切、锂电制造等精密加工场景,在技术研发、核心部件协同、市场拓展三方面紧密合作,推动激光器参数与加工控制系统深度耦合,形成“光源+设备”一体化方案,提升关键部件国产化率与批量交付能力,共同拓展高端客户与行业标准,助力高端激光装备规模化落地与国产替代。”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德龙激光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德龙激光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根据德龙激光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核查,德龙激光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德龙激光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德龙激光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德龙激光2025年审计报告及截至2026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德龙激光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德龙激光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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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德龙激光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德龙激光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10、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柏甯”)
(1)基本信息
根据上海柏甯提供的营业执照,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柏甯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上海柏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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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2MA1GDW2F7F |
| 住所 | 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 |
| 法定代表人 | 唐晔 |
| 注册资本 | 15,000万元 |
| 成立日期 | 2020年12月2日 |
| 营业期限 | 2020年12月2日至2040年12月1日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办公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礼仪服务;咨询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上海柏甯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上海柏甯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海柏甯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柏甯的股权结构如下:
上海柏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楚电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88188.SH。根据公开信息,截至2026年3月31日,柏楚电子的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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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唐晔 | 5,333.90 | 18.47 |
| 2 | 代田田 | 4,171.89 | 14.45 |
| 3 | 卢琳 | 3,619.43 | 12.54 |
| 4 | 万章 | 3,238.42 | 11.22 |
| 5 | 谢淼 | 2,285.94 | 7.92 |
| 6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 2,103.34 | 7.28 |
| 7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98.34 | 1.38 |
| 8 | 全国社保基金一一四组合 | 384.05 | 1.33 |
| 9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机器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317.16 | 1.10 |
| 10 | GIC PRIVATE LIMITED | 310.28 | 1.07 |
| 合计 | 22,162.75 | 76.76 |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上海柏甯提供的资料及公示信息,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柏甯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柏楚电子。
(4)战略配售资格
柏楚电子是一家从事工业自动化系统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是国家首批从事光纤激光切割成套控制系统开发的民营企业,致力于提供稳定、高效的自动化控制解决方案,推动中国工业自动化的发展。柏楚电子主营业务系为各类激光切割设备制造商提供以激光切割控制系统为核心的各类自动化产品。目前柏楚电子的主要产品包括随动控制系统、板卡控制系统,总线控制系统及其他相关配套产品。截至2025年末,柏楚电子总资产为66.04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0.70亿元;2025年度,柏楚电子实现营业收入
21.9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13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柏楚电子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8.1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3.91亿元;2026年1-3月,柏楚电子实现营业收入5.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6亿元。因此,柏楚电子为大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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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柏甯作为柏楚电子的对外投资主体,系大型企业柏楚电子的下属企业。根据发行人与柏楚电子、上海柏甯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一)技术协同与联合研发各方建立常态化技术对接机制,深度整合技术资源,围绕精密制造领域的前沿需求开展联合攻关。在应用场景层面,聚焦两大方向:一是钙钛矿激光划线领域,柏楚电子正在研发钙钛矿激光划线系统,频准激光的脉冲紫外激光器可与之配合,共同探究提升划线精度与效率的课题;二是半导体精密加工领域,柏楚电子正在研发高性能振镜控制系统、视觉定位模块等精密加工技术,频准激光的窄线宽、低噪声激光器服务于量子计算、晶圆制造及检测等高端领域,各方可共同探讨为半导体晶圆隐切、量检测等场景提供定制化设备解决方案。在技术实现层面,各方充分发挥各自核心优势-频准激光提供可精准调控的脉冲紫外激光光源,柏楚电子提供高精度振镜扫描与视觉定位系统-通过激光器参数与控制系统算法的深度耦合,实现光源与运动控制的协同优化,形成“光+控”一体化技术方案,共同推动高端精密加工装备的国产化进程。
(二)产品战略协同
频准激光正助力量子科技和半导体产业链国产化,在精准激光光源领域拥有从种子源到放大器再到倍频模块的全链条自主研制能力;柏楚电子深耕激光加工技术及相关理论科学研发,在计算机图形学、运动控制及机器视觉核心算法和激光加工工艺等方面具备深厚的自主研发能力。各方发挥各自在激光器与控制系统领域的技术积累,联合为国内激光设备制造商提供“国产激光器+国产控制系统”全栈解决方案,从光源到控制实现全链条自主可控,共同推动高端激光装备的国产替代,助力关键领域产业链安全。
(三)市场与渠道共享
各方加强在客户资源与市场渠道方面的协同共享,频准激光面向半导体、量子科研等高端客户,上海柏甯依托柏楚电子资源,覆盖全国上百家激光精密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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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厂商,各方互为渠道,共同推广“控制系统+精密激光器”成套方案,形成配套绑定,协同拓展国内外市场。综上,各方将围绕“光+控”一体化方案、全栈国产化产品与渠道共享三个层面深度协同,充分发挥频准激光在精准光源、柏楚电子在运动控制与视觉算法领域的技术优势,共同推动高端激光装备关键环节自主可控,提升国产核心竞争力。”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发行人与柏楚电子、上海柏甯之间存在坚实的合作基础以及未来扩大/优先合作的业务基础,上述《战略合作协议》的具体合作内容切实可行,所约定的战略合作条款具备在限售期内落地执行的有效条件,相关战略合作内容能够有效提升发行人市场竞争力、增强盈利能力。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上海柏甯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5)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柏甯出具的承诺函,上海柏甯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6)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上海柏甯已承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上海柏甯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根据上海柏甯提供的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报送的财务报表及截至2026年7月9日的银行账户余额信息,上海柏甯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综上,主承销商认为,上海柏甯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自于其自有资金,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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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份限售期及相关承诺
上海柏甯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1)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2)本企业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不存在不适合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战略配售的情形;3)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本企业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4)本企业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5)本企业符合《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6)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均不存在自行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通过承销费用分成、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7)如违反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此外,根据柏楚电子、上海柏甯出具的承诺函,明确上海柏甯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获配的发行人股份,上海柏甯不通过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收益转移、盈亏分担、变相分成等方式),使任何第三方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资本增值收益等)或损失。承诺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全部收益和损失由柏楚电子最终享有并承担。在上海柏甯本次获配股份减持完毕前,原则上保持上海柏甯股权结构稳定,不引入新股东。如确需引入新股东的,新增股东不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上海柏甯承诺的股票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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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条第二款、《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结论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七条、《承销业务规则》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实施战略配售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10%。
《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以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35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1亿股以上、不足4亿股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30%;4亿股以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50%。
《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参与配售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2%至5%的证券。
经核查《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及发行人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其中,中信建投投资初始认购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4.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6,000.00万元;共赢95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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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认购股份数量上限为100.00万股,同时认购金额不超过10,255.00万元;天津京东方拟认购规模不超过3,000.00万元;佰维存储拟认购规模不超过3,000.00万元;鑫智时代拟认购规模不超过3,000.00万元;中微临港拟认购规模不超过3,000.00万元;先导智能拟认购规模不超过2,000.00万元;联讯仪器拟认购规模不超过2,000.00万元;德龙激光拟认购规模不超过1,500.00万元;上海柏甯拟认购规模不超过1,500.00万元。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情况最终确定其认购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及其配售股票数量等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中信建投投资、共赢95号资管计划委托人及管理人、天津京东方、佰维存储、鑫智时代、中微临港、先导智能、联讯仪器、德龙激光及上海柏甯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如下禁止性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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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基于上述,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制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实施细则》及《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9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其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配售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配售股票情况、资金来源、股份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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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频准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云帆 仇浩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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