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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恩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导读:福恩股份: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杭州福 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恩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 等有关规定,就福恩股份部分股东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 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233,333,334 股,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福恩股份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 变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股东对发行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 书》,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 人亲属及公司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前所持股份 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内利、王学林、王恩伟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10 月21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 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 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 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湃亚(浙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 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10 月2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

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 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杭州纷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福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10 月21 日,如该日不是 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 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 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 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股 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及公司股东王内芝就股份锁定事宜做出如下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10 月21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 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 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 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 个月。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卫、冯炯、叶裕就股份锁定 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6 年10 月21 日,如该日不是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公司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因此所得收益将归属公司,因此给公司或其股东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情形,触发股份锁定延期条件,上述相关股份锁定期自动 延长6 个月。根据前述承诺,公司相关股东本次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与公司关系 原股份锁定期 延长后锁定期

1 湃亚(浙江)科技控

股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2 王内利 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3 王学林 实际控制人、董

事、总经理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4 王恩伟 实际控制人、董事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5 王内芝 实际控制人亲属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实际控制人控制

6 伙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纷纬股权投资合

的企业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7 杭州福蕴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企业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8 陈卫 董事、副总经理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9 叶裕 职工代表董事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10 冯炯 董事、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2029 年4 月21 日 2029 年10 月21 日

注: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顺延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注: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 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福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 所持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蔡 斌

郭 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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