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艾比森: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证券代码:
300389
| 简称:艾比森 | 公告编号:2026-035 |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告中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公司”“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可转债”)发行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就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证券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于2026年12月底完成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发行可转债期限为6年,分别假设截至2027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和截至2027年
月
日全部未转股两种情形。该转股完成时间仅为计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最终应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4、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00.00万元,暂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假设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为
12.53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日2026年8月6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由此计算转股数量上限为6,464.4852万股。该转股价格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6、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187.2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988.98万元。假设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
(
)与上年同期持平;
(2)较上年同期增长10%;
(
)较上年同期增长20%。
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可转债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度及2027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假设不考虑公司未来年度利润分配因素的影响;
、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资金使用效益等)的影响;
9、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10、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时,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69,100,317股为测算基础,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之外的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授予和行权、股票回购注销等)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11、假设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后全部以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中列示,该假设仅为模拟测算财务指标使用,具体情况以发行完成后的实际会计处理为准。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度、2027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2026年度、2027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度/2026年12月31日 | 2027年度/2027年12月31日 | |
| 2027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 | 2027年6月30日全部转股 | |||
| 总股本(万股) | 36,910.03 | 36,910.03 | 36,910.03 | 43,374.52 |
| 假设情形一:公司2026年、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持平 | ||||
| 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5,187.20 | 25,187.20 | 25,187.20 | 25,187.2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2,988.98 | 22,988.98 | 22,988.98 | 22,988.98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824 | 0.6824 | 0.6824 | 0.6274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822 | 0.6824 | 0.5807 | 0.580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228 | 0.6228 | 0.6228 | 0.5727 |
项目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度/2026年12月31日 | 2027年度/2027年12月31日 | |
| 2027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 | 2027年6月30日全部转股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226 | 0.6228 | 0.5300 | 0.5300 |
| 假设情形二:公司2026年、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10% | ||||
| 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5,187.20 | 27,705.92 | 30,476.51 | 30,476.51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2,988.98 | 25,287.88 | 27,816.67 | 27,816.67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824 | 0.7506 | 0.8257 | 0.759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822 | 0.7506 | 0.7026 | 0.7026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228 | 0.6851 | 0.7536 | 0.693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226 | 0.6851 | 0.6413 | 0.6413 |
| 假设情形三:公司2026年、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20% | ||||
| 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5,187.20 | 30,224.64 | 36,269.57 | 36,269.5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2,988.98 | 27,586.78 | 33,104.14 | 33,104.1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824 | 0.8189 | 0.9826 | 0.9035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822 | 0.8189 | 0.8362 | 0.836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228 | 0.7474 | 0.8969 | 0.824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6226 | 0.7474 | 0.7632 | 0.7632 |
[注]:上述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
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利用募集资金,在提升公司运营能力的同时努力提高公司长期盈利能力。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且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但极端情况下若公司对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会导致公司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进而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本次发行后,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另外,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潜在摊薄作用。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请详见同日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1,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基于未来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状况的考虑,上述项目的建设和顺利实施,一方面可以扩大公司业务经营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对研发水平和市场营销能力的提升,进一步促进公司抓住行业发展的机遇,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与公司现有业务及未来战略规划相符,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将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二)公司从事募集资金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
随着LED显示行业不断向更小间距、更多领域以及智能化等方向发展,未来公司的发展将依赖于公司员工的综合实力。在人员储备方面,公司核心管理层稳定,积累了多年LED显示屏行业的从业经验,公司已建立集管理、采购、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梯队化人才队伍。公司高度重视研发能力的提升,截至2025年12月
日,公司共有员工2,552人,其中研发人员
名,研发人员储备较为充足。同时,公司建立了完备的员工薪酬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公司已具备从事募集资金项目的人员基础。
2、技术储备技术研发优势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2023年度至2025年度,公司累计投入研发费用约5.2亿元,持续加大在MicroLED、虚拟拍摄、LED显示屏防火阻燃等核心技术研发投入,有力支撑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在欧美及日本等高端市场竞争力全面提升,以及在XR虚拟制作、户外裸眼3D显示、MicroLED及COB等前沿技术的
| 1 | 全球总部基地及产品研发升级建设项目 | 91,596.02 | ?36,191.75? |
| 2 | LED智能制造生产车间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 27,528.43 | ?27,528.43? |
| 3 | 全球品牌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16,110.33 | ?6,760.82? |
| 4 | 数字化、信息化升级项目 | 7,450.13 | ?6,519.00? |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 | 4,000.00 |
| 合计 | 146,684.91 | 81,000.00 | |
持续领先。截至2025年
月
日,公司已取得境内外专利
项,其中发明专利
项,公司已取得软件著作权
项、美术作品
项,并有多项知识产权正在申报。综上,公司重视研发能力建设,积极培养或引进优秀研发人才,技术储备丰富。
3、市场储备公司是全球领先的至真LED显示应用与服务提供商,拥有广告、舞台、ProAV、iCon智慧屏和创意显示等产品线,并建立完善的全球营销和服务网络、具备领先的技术储备、高端的品牌形象及良好的行业口碑,成为支撑公司产品品类不断拓展、销量稳定增长的良好基础。在良好的用户基础上,公司紧跟信息传播变革趋势,持续加强全球化整合营销能力,推动海内外营销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口碑不断提高。公司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优秀奖”“深圳知名品牌”等多个品牌荣誉,进一步扩大艾比森全球品牌影响力。
公司具有充分的市场储备,能够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市场保障。
五、应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一)稳步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尽快实现效益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以提高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合理调配资源,在确保项目质量的前提下,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配合保荐人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整体运营效率。
(四)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将持续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健康发展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同时,公司将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及时完善现有的利润分配制度及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将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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