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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导读:创世纪: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旨在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深化公司的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激励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和确定依据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薪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其他形成聘用关系的聘用合同)。

第五条初始份额分配情况

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设立时人数不超过10人,不包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3,000.00万份。

公司职务拟认购份额上限(万份)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不超过10人)3,000.00100.00%
合计3,000.00100.00%

具体参加对象名单、初始授予份额、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最终以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所获得业绩奖金额度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及其份额进行调整。

第六条参加对象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参加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七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业绩奖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结合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数、管理职级等情况,本计划的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业绩奖金的提取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员工业绩奖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八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

公司于2024年10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10月10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16,795,000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01%,成交总金额117,754,846.0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6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归属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归属的股份数量为512.40万股。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为1,167.10万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以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的241.35万股,约占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发行在外股本总额的0.15%。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九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1.购买价格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为12.43元/股,受让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2.43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0.79元/股。

2.购买价格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是以促进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在参照相关政策与上市公司案例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公司发展战略、持股计划激励有效性、股价波动趋势等多重因素确定,有利于吸引、稳固核心人才,激发员工潜能,同时秉持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指标,并辅以个人绩效考核,有效地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融合。综上,公司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购买价格是合理的,有利于调动参与对象的积极性、创造力和工作热情,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激励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

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员工持股计划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进行摊销,并计入相关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实际需要摊销的费用,将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过户后的情况确认。

第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1.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个月,自本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3)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4)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6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5)公司应当最迟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照《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并按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及交易限制

(1)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8个月。

2)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2)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

1.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三期归属,归属期分别为18个月、30个月、4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在满足相关考核条件的前提下,分三期归属,第一期归属比例为40%,第二期归属比例为30%,第三期归属比例为30%。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分配至持有人。具体如下:

第一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之日起算满18个月且2026年度考核结果达标,归属40%标的股票额度权益;第二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30个月且2027年度考核结果达标,归属30%标的股票额度权益;

第三个归属期: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42个月且2028年度考核结果达标,归属30%标的股票额度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公司业绩考核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各归属批次内,结合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的结果,确定各归属批次内实际可归属持有人的权益。

(1)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各年度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考核年度营业收入或累计营业收入(亿元)考核年度净利润或累计净利润(亿元)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个归属期2026年62.006.00
第二个归属期2027年68.007.00
2026年-2027年累计130.0013.00
第三个归属期2028年73.008.00
2026年-2028年累计203.0021.00

注:

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当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则员工持股计划项下当期对应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得归属,由公司无偿收回并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

注销,或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的股票。

(2)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进行考核。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考核结果ABCDE
个人归属比例(N)100%100%8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权益份额=个人当期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归属系数(N)

持有人在考核期限内的每个年度内,公司依据现行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及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当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且个人绩效指标结果为“D”及以上的,持有人方可获得本持股计划项下个人当期对应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权益归属;个人绩效为“E”的,则其持有的当期全部标的股票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转让,回收权益归公司所有,或管理委员会可授予给其他符合资格的原有持有人。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体系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公司层面整体指标设计有利于公司在面对行业竞争时能够稳健发展,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持有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当前经营状况及未来战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格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持股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持股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持股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分配条件以及具体的

可分配数量。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兼顾了对持股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持股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三条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三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管理模式

在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或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维护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及相应的《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十五条持有人会议

1.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持有人自行

承担。

2.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和存续期的延长;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进行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之处置事项等,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因上述处置事项以及因上述事项将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等导致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3.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4.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微信、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及因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5.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持有人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者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1/2以上份额同意后视为表决通过(但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6.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7.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临时会议。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1.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2.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3.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或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决定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5)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之处置事项,决定因上述处置事项以及因上述事项将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等导致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继承登记;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9)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1)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5.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6.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7.代表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8.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9.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通讯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10.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11.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七条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事项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票的过户、登记、锁定、归属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5.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6.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7.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8.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

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第十八条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

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二十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有效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

出售,且按相关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信息敏感期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4.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1/2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以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上市公司股东会的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或者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而擅自做出上述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锁定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的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的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票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并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分配。

6.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管理委员会将直接取消持有人的参与资格,将其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中尚未参与权益分配的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转让,管理委员会可授予给其他符合资格的原有持有人,或按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1)持有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机密或发生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职务变更;

(2)持有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机密或发生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离职的;

(3)根据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持有人由管理岗转为专业岗或其他原因不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

(4)持有人或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以及发生其他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规定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全部情形),且不存在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机密或发生失职或渎职等行为的;

(5)持有人虽仍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但公司已丧失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且持有人未留在公司或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形;

(6)持有人存在其他经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或不适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

(7)持有人与其配偶离婚的,基于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人身属性,持有人保证其配偶不会要求分割其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应妥善处理相关事项。如经管理委员会判定持有人(包括其配偶)未妥善处理相关事项,违反本规定情形的;

(8)持有人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9)持有人非因工而身故的。如持有人发生第(1)(2)项情形的,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实施并发放至该持有人个人的权益分配款项(包括分红派息等),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持有人返还或直接从应付该持有人的薪酬中扣除。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中,份额解限日届满且已满足考核要求但管理委员会尚未进行权益分配的,其预期获得的份额/权益不变,仍归属于持有人;剩余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转让,管理委员会可授予给其他符合资格的原有持有人,或按照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方式处置:

(1)持有人退休、返聘的;

(2)持有人因工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

(3)持有人因工而身故的,由相应继承人继承。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未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若适用相关规定的,应遵照执行;否则,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

3.持有人对权益处置存在异议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委员会移交相关材料,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择期进行决议,确定持有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书面通知该异议人。管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针对异议事项的最终决定,异议人不得对已处理的同一事项再次提起异议。

第二十四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员工所持股份的处置办法

本员工持股计划法定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批次考核情况进行归属,并由管理委员会择机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出售标的股票对应资金应扣除有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可在剩余存续期间内决定权益分配的具体时间,并按照权益分配时各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当批次应归属份额进行分配,具体股票售出时间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二级市场情况最终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具体处置办法。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二十五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1.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2.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3.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二十六条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2.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可以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3.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4.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5.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

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6.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7.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8.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拟提前终止时,管理委员会应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日后2个月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其他应付款项后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9.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附件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聘用关系仍按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持有人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人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公司与持有人之间因执行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发生的或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或纠纷提交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申

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当地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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