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方盛股份: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920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80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7月16日,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7月18日至2026年7月2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
2026-073)。同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74)。
3、2026年8月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6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鉴于公司拟于2026年8月25日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为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后续登记工作将于202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后有序进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及后续登记等工作的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6年8月6日
2、首次授予数量:63.00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19人
4、授予价格:13.1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或/和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30%
日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对营业收入增长率或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A)以及净利润或累计净利润(B)进行业绩考核并计算解除限售比例。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其中,营业收入增长率或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的计算以2025年业绩为基数: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或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
(A)目标值(Am)
触发值(An)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
2026年 10% 8%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29% 22%2026-2027年累计
139% 13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61% 42%2026-2028年累计
300% 270%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各相应年度净利润或累计净利润(B)
(万元)目标值(Bm)
触发值(Bn)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6年 2,000 1,900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7年 3,500 2,8002026-2027年累计
5,500 4,70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8年 4,500 4,0002026-2028年累计
10,000 8,70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指标对应系数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或累计营业
收入增长率(A)
A≥Am X
=100%An≤A<Am X
=80%A<An X
=0各相应年度净利润或累计净利润
(B)
B≥Bm X
=100%Bn≤B<Bm X
=80%B<Bn X
=0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X取X
和X
的孰高值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尚在考核期(含首次及预留授予考核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按照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计算后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 100% 80% 60% 0%
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业绩考核当年不可解除限售的额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出
权益数量的比例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1 陈春
副总经理
20.00 25.40% 0.23%2 朱代勇
副总经理
11.50 14.60% 0.13%
核心骨干(17人)
31.50 40.00% 0.36%首次授予合计(共19人)
63.00 80.00% 0.72%预留
15.75
20.00%
0.18%
合计
78.75 100.00% 0.90%注: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
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或调整为预留授予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且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权益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③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差异。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2026年8月6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3.0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3.14元/股。
三、参与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董事,经核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8月6日,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数量
(万股)
需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
2026年(万元)
2027年(万元)
2028年(万元)
2029年(万元)
63.00 388.71 91.43 179.73 86.62 30.93注:①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③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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