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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何氏眼科: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103证券简称:何氏眼科公告编号:2026-036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6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6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现场会议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伟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6年8月3日(星期一)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3日,公司总股份为158,026,47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722,71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155,303,75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84,735,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6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4,936,4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1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9,798,5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202,1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202,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何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总表决情况84,559,774-------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6,867-------
人》
1.02《选举何向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84,553,773-------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0,866-------
1.03《选举何星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84,553,76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0,862-------
2.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选举冯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总表决情况84,553,771-------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20,864-------
董事候选人》决情况
2.02《选举孙丽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84,559,769-------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6,862-------
2.03《选举朱杰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总表决情况84,553,770-------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0,863-------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何伟先生、何向东先生及何星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冯军先生、孙丽女士及朱杰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均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止之日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丁蔚、郝韵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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