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优机股份:关于“优机定转”2026年度付息的公告
债券代码:810011
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优机定转”2026年度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8月12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6年8月13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6年8月13日
4、本次每百元兑息金额(含税):0.20元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3日发行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8月13日开始支付自2025年8月13日至2026年8月12日 期间的利息。根据《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机定转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全称: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优机定转
3、债券代码:810011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发行总额为12,000.00万元人民币,发行数量为120万张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7、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5年8月13日至2031年8月12日
8、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0.8%,第四年为 1.10%,第五年为1.40%,第六年为1.70%
9、还本付息的利率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 ×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34.53元/股。因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公 司于2026年6月16日将转股价格由34.53元/股调整为34.33元/股。
11、转股期限:2026年2月24日至2031年8月12日。
12、债券评级及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评级亦未设置担保。
13、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优机定转”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 8月13日至2026年8月12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2%,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 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如下: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26年8月12日
2、除息日:2026年8月13日
3、兑息日:2026年8月13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6年8月12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北 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优机定转”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进行可转债派息。公司将在本年度派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元 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 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自 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 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 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2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8-63177505
邮箱:yjgf@ynj-industries.com
(二)保荐机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56509960
邮箱:kyzqthzb@kysec.cn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
联系电话:010-58598893
特此公告。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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