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振华新材: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及补选董事、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707证券简称:振华新材公告编号:2026-028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
及补选董事、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周朝毅女士、总经理向黔新先生、副总经理王敬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周朝毅女士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继续在公司任副总经理;因到法定退休年龄,向黔新先生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继续在公司任副董事长并以返聘形式担任公司首席技术专家;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副总经理王敬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继续在公司任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2026年8月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补选覃旭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 姓名 | 离任职务 | 离任时间 | 原定任期到期日 | 离任原因 | 是否继续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 | 具体职务(如适用) | 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
| 向黔新 | 总经理 | 2026年7月31日 | 2029年2月26日 | 退休 | 是 | 副董事长、首席技术专家 | 是 |
| 周朝毅 | 非独立董事 | 2026年7月31日 | 2029年2月26日 | 公司内部工作调整 | 是 | 副总经理 | 是 |
| 王敬 | 副总经理 | 2026年7月31日 | 2029年2月26日 | 公司内部工作调整 | 是 |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 是 |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周朝毅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向黔新先生、王敬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向黔新先生、王敬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上述三人辞职后仍在公司任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朝毅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股,并间接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约20万股;向黔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66万股,并间接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约64万股;王敬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万股,并间接通过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约19万股。
辞职后,周朝毅女士、向黔新先生、王敬先生承诺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以及履行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公开承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聘任总经理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及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覃旭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覃旭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同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覃旭东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总经理,同时兼任全资子公司贵州振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及贵州振华义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总经理的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向黔新先生在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董事会对向黔新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附件:覃旭东先生简历覃旭东先生,苗族,198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级工程师职称,桂林电子工业学院电气工程及自动化专业,本科学历。曾任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运行部业务经理、副部长,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部长,贵州振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工代表董事。2025年11月至2026年7月,任振华集团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截至2026年8月6日,覃旭东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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