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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关于签署芜湖轨交合伙企业清算协议的公告

导读:神州高铁:关于签署芜湖轨交合伙企业清算协议的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芜湖轨交合伙企业清算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神州高铁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铁投资”)于2019 年1 月25 日参与设立了 芜湖木石轨道交通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芜湖轨交”或“标 的基金”)。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合伙企业最终实际出资结构为普通合伙 人木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 万元、有限合伙人神铁投资出资3,400 万元、有限合伙人中航信托?私享32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 划”)出资7,000 万元,同时,公司对信托计划承担回购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于2021 年12 月按照协议回购信托计划持有芜湖轨交 66.67%份额。回购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芜湖轨交10,400 万元份额,占合伙企 业出资额的99.05%。

上述详情参见公司分别于2018 年11 月13 日、2019 年1 月30 日、2019 年 10 月22 日、2019 年11 月27 日、2021 年12 月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 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0)、《关于全资 子公司参与设立合伙企业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关于芜湖轨交合 伙企业投资方案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7)、《关于芜湖轨交合伙企业投 资方案调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关于回购芜湖轨交合伙企业份 额暨对外投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7)。

二、签署协议的情况

芜湖轨交经营期限届满后,公司持续推动芜湖轨交清算工作,近期,公司与 芜湖轨交基金管理人木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签署了《合伙人关于基 金清算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管理人):木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人):北京神州高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一次性解决标的基金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争议、纠纷 及潜在争议,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标的基金管理、分红、清算、履职等相 关事宜不再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1、基金专项审计约定

甲乙双方在协议生效15 个工作日内共同选定合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基金 设立至协议签署期间全部财务收支做专项审计;审计、清算费用优先由基金账户 现金承担,资金不足则按合伙协议由双方垫付,基金清算时优先返还垫付款项。

审计确认基金无违规后,双方依据报告确认基金应付账款,甲方需出具承诺 函,承诺及保证标的基金不存在担保、未履行完的合同承诺、账面未记录的债务 等隐形债务,以及不存在欠缴税款等税务风险、监管风险和其他合规风险,否则 产生的费用及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管理人费用支付约定

乙方合计向甲方支付甲方管理及清算期间的基金管理人费用100 万元,分三 期支付:协议生效且满足协议相关约定后5 个工作日内付50 万元,完成基金清 算决策流程后支付40 万元;完成基金工商注销后付清尾款10 万元。除协议约定 的垫付返还费用及前述100 万元费用外,标的基金和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 他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额外的基金管理费、投资本金以及实际分红到账之 后的分红款项、额外收益等涉及标的基金的其他一切费用、一切分配款。

3、管理人的配合清算义务

甲方收到双方认可的专项审计报告及首笔款项后,无条件配合开展基金清算, 履行管理人法定职责;清算组乙方代表保管基金印鉴、账户及档案资料。若审计 报告出具一周内一方书面提出异议,协议自动解除,甲方5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50 万元首期款。协议签订至前述事项完成前,未经乙方同意,标的基金不得新增、 对外支付费用;基金资金优先清偿工资、中介服务费、运维费等对外必要开支。 相关费用结算支付须合规,甲乙双方共同核对结清。

4、标的基金清算、注销约定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各自重新选派标的基金清算组 成员,明确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双方应配合完成标的基金的全部清算、注销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支付、专项审计、剩余财产分配、基金业协会备案、工商

注销等全部清算、注销事宜。

5、仲裁案件撤诉约定

甲方收到双方认可的专项审计报告和首笔款项支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双方 需各自无条件办理对应仲裁案件撤诉,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等 全部相关开支。甲方逾期未撤诉,需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退还50 万元首期款项。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在案件裁决前完成中止,本协议自动解除。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产生的全部纠纷,双方应优先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适用该 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败诉方将承担胜诉方的全部仲裁费用、律师费、 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7、其他约定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和《合伙协议》(编号:MS-HHXY-201909001)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

(3)如本协议因任何原因未履行完毕,则本协议所有条款作废,双方另行 商议。

公司将持续推进芜湖轨交清算相关工作,待清算方案形成后,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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