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安诺其: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300067证券简称:安诺其公告编号:
2026-052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7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7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7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1号会议室(上海市青浦区崧华路881号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纪立军先生;
7、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3日;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9、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57人,代表股份400,464,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91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394,351,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2人,代表股份6,112,5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5%;
(3)出席会议中小股东153名,代表股份数6,114,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97%。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1.01 | 选举纪立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5,327,826 | 98.7174%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978,126 | 15.9965% | |||
| 1.02 | 选举章纪巍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5,195,119 | 98.6842%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45,419 | 13.8262% | |||
| 1.03 | 选举纪浩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4,975,196 | 98.6293%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625,496 | 10.2295% | |||
| 1.04 | 选举徐曼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4,927,001 | 98.6173%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77,301 | 9.4413% | |||
| 1.05 | 选举陆芸洁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4,926,996 | 98.6173%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577,296 | 9.4413% | |||
| 2.00 | 《关于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2.01 | 选举陈凌云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5,214,389 | 98.689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64,689 | 14.1414% | |||
| 2.02 | 选举赵向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5,196,704 | 98.6846%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47,004 | 13.8521% | |||
| 2.03 | 选举陈建波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总表决情况 | 395,212,079 | 98.6885%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862,379 | 14.1036% |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王楠律师、隋江龙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安诺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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