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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3: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导读:万方3: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特别提示

1.公司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两个案件的四份裁定书,分别为《民事 裁定书》(2026)京74 民初1267 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及其他五名被 告名下价值合计367,988,227.76 元的财产。《民事裁定书》(2026)京74 民初 1267 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北京维硕讯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 的异议。《民事裁定书》(2026)京74 民初1268 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 司及其他五名被告名下价值合计368,906,705.71 元的财产。 《民事裁定书》 (2026) 京74 民初1268 号之一,裁定驳回被告北京国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 提出的异议。

2.本次诉讼涉及公司于2017 年11 月11 日为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 联公司向盛京银行北京分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事项,担保本金为379,300,000.00 元,担保期限为2017 年11 月11 日-2018 年11 月7 日。该担保额度分别于2017 年8 月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17 年9 月15 日召开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 年8 月31 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0)和9 月16 日披露的《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

3. 该笔担保到期后,公司没有就上述两笔贷款继续向盛京银行北京分行提 供担保。根据《借款保证合同》公司初步判断担保事项已经解除,公司已无担保 责任,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4.因本次诉讼涉及2017 年的历史担保事项,时间间隔较长,公司后续会向 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调取案件卷宗,对关键事实进行详细梳理与核实。

5.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次涉诉暂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积极 应诉,全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本次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一)(2026)京74 民初1267 号、1267 号之一案件基本情况

1.文书案号:(2026)京74 民初1267 号、(2026)京74 民初1267 号之一

2.当事人:原告/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维硕讯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主债务人)、万方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晖(担保人)、淮北圣安福园陵 园有限公司(担保人)

3.裁定核心认定:

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及其他五名被告名下价值合计367,988,227.76 元的财产,裁定驳回被告北京维硕讯息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 议。

(二)(2026)京74 民初1268 号、1268 号之一案件基本情况

1.文书案号:(2026)京74 民初1268 号、(2026)京74 民初1268 号之一

2. 当事人:原告/申请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被申请人:北京国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主债务人)、万方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万方

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晖(担保人)、淮北圣安福园陵园有 限公司(担保人)

3.裁定核心认定:

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及其他五名被告名下价值合计368,906,705.71 元的财产,裁定驳回被告北京国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三、公司应对措施

公司收悉上述裁定文书后,立即调阅案件卷宗,对涉诉担保事项进行了全面 自查。经核查,公司与盛京银行北京分行签署的两份《借款保证合同》均签订于 2017 年11 月,约定主债权还款期限为2018 年11 月7 日,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根据合同约定,借款合同若未经保证人同意办理展期,保 证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盛京银行北京分行虽于2022 年1 月12 日与两笔贷款的主债务人及 其他担保主体签署了《补充协议》,将贷款期限展期至2022 年4 月7 日,但公 司并未同意该展期安排,亦未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鉴于此,公司的担保义 务已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依法免除,债权人提起本次诉讼已超过法定时效。目前, 公司已着手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调取全套案件材料,正在积极筹备应诉方案, 并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财务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北京金融法院的开庭传票,案件尚处于管 辖权异议及财产保全阶段,法院未对案涉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理。鉴于案件 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6)京74 民初1267 号;

2.《民事裁定书》(2026)京74 民初1267 号之一;

3.《民事裁定书》(2026)京74 民初1268 号;

4.《民事裁定书》(2026)京74 民初1268 号之一;

5.公司第八届第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2017-050);

6.公司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2);

7.公司与盛京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的两份《借款保证合同》;

8.盛京银行北京分行与除公司外的其他担保主体于2022 年1 月12 日签订 的两份《补充协议》。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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