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沈阳益丰农科技因生产不合格控释掺混肥料被康平县市监局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7400元
8月25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康市监处罚〔2026〕3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阳益丰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控释掺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此次涉事企业生产的控释掺混肥料经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效磷项目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构成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康市监处罚〔2026〕333号 |
| 当事人名称 | 沈阳益丰农科技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8月19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人民币;2、罚款7400元人民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7月,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获知沈阳益丰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控释掺混肥料抽检不合格,随即对该企业涉嫌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整个调查过程于2026年7月30日终结,后续按程序完成行政处罚告知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沈阳益丰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具备化肥生产资质的企业,2026年4月该企业生产的一批控释掺混肥料被列入辽宁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范围,本次抽样基数为100袋。经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该批次控释掺混肥料的有效磷(P₂O₅)检测值为8.4,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中“有效磷(P₂O₅)≥9.5”的要求,依据《辽宁省复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被判定为抽检不合格。
截至调查终结,除第三方检验机构采样使用的10袋产品外,剩余90袋产品由企业以140元/袋的价格出售给法定代表人赵永昌,用于其本人流转的内蒙古兴安盟种植土地,未流入市场公开销售。经核算,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4800元,违法所得为405元,企业未留存该批次产品的相关票据与台账。
调查过程
2026年7月24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抽查不合格通报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沈阳益丰农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执法人员先后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检验报告、企业出具的产品情况说明、农村土地流转合作合同等证据,完整确认了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合格控释掺混肥料的违法事实,所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2026年8月11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康市监罚告〔2026〕3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沈阳益丰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控释掺混肥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5元人民币,罚款7400元人民币。
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康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沈阳益丰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7月26日,法定代表人赵永昌,所属行业为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北四家子乡中心街121号16门。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李建新 | 50% | 50万元人民币 | 2043年7月26日 |
| 赵永昌 | 50% | 50万元人民币 | 2043年7月26日 |
本次行政处罚的问题与影响点评
本次事件暴露出沈阳益丰农科技生产端品控缺位,未按国标把控有效磷指标,且生产台账票据管理混乱。虽涉事产品未流入公开市场,本次罚没合计7805元的处罚金额不高,但作为持资质的化肥生产企业,质量合规漏洞已对其经营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后续需补全品控与内部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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