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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家家美食品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被蒲江县市监局罚款3万元

导读:成都家家美食品因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被蒲江县市监局罚款3万元

8月25日,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蒲市监处罚〔2026〕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都市家家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明,该公司使用的燃气蒸汽锅炉超过定期检验期限后,仍继续运行使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规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蒲市监处罚〔2026〕66号
当事人名称成都市家家美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成都市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8月19日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成都市家家美食品有限公司位于蒲江县鹤山街道工业北路209号,主营生猪宰杀经营项目,其厂区内使用一台B级燃气蒸汽锅炉用于生产。该锅炉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6年3月,截止蒲江县市场监管局2026年4月22日现场检查时,该锅炉已经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但仍然处于运行使用状态,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完成整改:2026年5月,该燃气蒸汽锅炉经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定期检验合格,后续当事人购进新的电能锅炉完成安装投用,并对涉案旧锅炉办理停用手续,于2026年7月29日向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

调查过程

接到案源线索反映成都市家家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锅炉后,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2日凌晨对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厂区西北角锅炉房内发现涉案燃气蒸汽锅炉,锅炉外壁存在温度、各连接压力表均有压力显示,结合现场留存的锅炉运行记录可以确认,该锅炉处于正在使用的状态。现场检查发现,该锅炉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明确标注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3月,已经超过检验期限。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固定证据,并于当日对该案件正式立案。立案后,执法人员先后对该公司锅炉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杨克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核实案件情况,确认当事人超期未检仍使用锅炉的违法事实。2026年8月11日,蒲江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成都市家家美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燃气蒸汽锅炉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天眼查数据显示,成都市家家美食品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8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杨克艳,所属行业为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3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北路209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
张孟50%25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5日
杨克艳50%250万元人民币2013年7月5日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成都市家家美食品有限公司此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未按时跟进燃气蒸汽锅炉的定期检验要求,违规使用超期设备,既埋下生产安全隐患,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本次3万元罚款虽在法定处罚区间内,但作为微型农副食品加工企业,该笔支出将直接增加其合规成本,也为企业后续特种设备全流程规范管理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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