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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科科技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 非独立董事方云科得票率99.70%高于方小卫的99.69%

导读:爱科科技股东会完成董事会换届 非独立董事方云科得票率99.70%高于方小卫的99.69%

2026年9月14日,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在杭州市滨江区伟业路1号1幢爱科科技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方小卫主持,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核心议程包括多则相关议案审议、第四届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次会议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为38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为45727004,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为55.8520%。公司在任董事5人全部列席,公司董事会秘书石鑫及其他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所有提交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无被否决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8
普通股股东人数 38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45,727,004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45,727,004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5.8520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55.8520

非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二个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未成就的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普通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873599,占比95.5611%;反对票数87030,占比4.4389%;弃权票数0,占比0.0000%。
  2. 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普通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873599,占比95.5611%;反对票数87030,占比4.4389%;弃权票数0,占比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873599,占比95.5611%;反对票数87030,占比4.4389%;弃权票数0,占比0.0000%。该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杭州爱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方云科、杭州瑞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瑞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结果为通过,普通股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45639974,占比99.8096%;反对票数87030,占比0.1904%;弃权票数0,占比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数1873599,占比95.5611%;反对票数87030,占比4.4389%;弃权票数0,占比0.0000%。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4.01 关于提名方小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5585604 99.6907
4.02 关于提名方云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5590462 99.7013
4.03 关于提名戴凌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5584138 99.6875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4.01 关于提名方小卫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819229 92.7880
4.02 关于提名方云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824087 93.0358
4.03 关于提名戴凌胜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817763 92.7132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5.01 关于提名蒋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5588100 99.6962
5.02 关于提名周恺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5584130 99.6875

该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为: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是否当选
5.01 关于提名蒋巍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821725 92.9153
5.02 关于提名周恺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817755 92.7128

本次股东会由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文哲、吴丹见证,律师出具结论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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