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桂平市人民政府通告
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
二、桂平市辖区内的森林全部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禁止野外用火。因防治森林病虫害、造林炼山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桂平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经批准开展林区野外用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要求,即“四不烧” :未开好防火线或防火线不合格不烧,未做好扑火应急准备不烧,天气干燥、风力较大不烧,傍晚及夜间不烧。
五、各乡镇、村、林场要科学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压实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强化林区常态化巡查管控,及时排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七、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扑救森林火灾组织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森林火灾案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桂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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