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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网约车“开门杀”,法院判定平台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导读:醉酒乘客网约车“开门杀”,法院判定平台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1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今日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一起网约车“开门杀”案件。法院认定网约车平台为“危险开启者”,判决其对无证司机赔偿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此案为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实施后的典型判例。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等问题,该解释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显示,网约车等待红灯时,后排醉酒乘客赵某误以为已到目的地,猛地推开右后车门,致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躲闪不及,当场重伤昏迷,后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定,乘客赵某承担60%责任;司机王某未尽到对醉酒乘客的安全提示义务,承担25%责任;受害人刘某超速行驶,自行承担15%的责任。

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陈贝指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定性,以及平台对司机的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

据悉,司机王某从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和运输证。平台主张其与司机之间为新型合作关系,不应对司机的营运行为承担责任。经查,司机的接单由平台统一派发,平台从每笔订单中抽成,直接分享运营收益,对司机上线运营实施管控,计价、结算均由平台设定。陈贝说,双方名为“合作”,实为平台对司机的组织与管理。

陈贝指出,网约车平台将大量未经验证的私家车引入城市客运网络并获取收益的同时,有义务对该领域内的危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东城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平台对司机王某应赔偿数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且赔偿后不得向王某追偿。陈贝表示,这一裁判规则的法理创新在于“过错范围内的共同责任”,既非连带责任,也非补充责任。平台应在过错范围内与司机对损害承担共同责任,同时司机作为直接侵权人,对其自身过错所导致的损害部分承担终局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责任,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车辆投保时为“家庭自用”,后被用于网约车营运,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故商业三者险免责。但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保险,其保障功能不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免除,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鸿飞认为,本案以危险责任、报偿理论界定平台的组织者身份与基础义务,以概率因果关系破解不作为侵权的因果认定难题,是传统侵权法理灵活运用于数字新业态的创新性示范。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19.82万元;乘客赵某赔偿6.4万余元;司机王某赔偿2.6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对司机应赔偿数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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