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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收到证监会处罚,投资者索赔启动

导读:泉为科技(300716)收到证监会处罚,投资者索赔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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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7日晚,泉为科技(300716)公告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提示,如果泉为科技投资者因此受损,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泉为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1月起,褚一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月,褚一凡亲属实际控制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汇祥建安系公司关联法人。汇祥建安承建公司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光伏工厂项目,并向公司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采购货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4,317,710.9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2023年1月18日至12月31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71,942,002.3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27%,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85%。

  根据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2024年8月起,山东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陆续被多地人民法院查封,山东泉为被查封资产账面净值212,072,382.0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65%。公司不晚于2024年12月6日知悉资产被查封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山东泉为及安徽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

  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主要资产被查封等重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2024年4月24日到2026年3月20之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并且在2026年3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泉为科技维权入口)

  (本文由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 本网立场。许峰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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