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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坚科技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索赔条件正式确定

导读:中坚科技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索赔条件正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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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是国家级‘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现代农业领域民营领军企业、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浙江省‘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中小企业、浙江省省级智能工厂。

  按照申万行业分类(2021),中坚科技(维权)属于机械设备-专用设备-其他专用设备。

  202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7 号、[2026]28 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未对前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录未完成签署。公司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2026年4月27日,公司披露《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60014号)和《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根、戴勇斌的监管函》。

  公告披露后,股票的表现如下:

  索赔区间:2025年2月19日至2026年4月27日之间买入,且2026年4月2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中坚科技维权入口)

  (本文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不代表 本网的观点。刘彦梅律师,主要从事金融诉讼、公司诉讼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具有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资格、证券从业、私募基金从业资格,具有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中国证券业协会讲师。目前已通过CPA审计、经济法、会计、战略、税法,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财务思维的律师,她在证券诉讼和商事诉讼领域深耕多年,赢得了业界的好评和赞誉。)(刘彦梅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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