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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为科技(300716)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导读:泉为科技(300716)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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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8日,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泉为科技、ST泉为,代码:300716)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查明,泉为科技及相关当事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1月起,褚一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月,褚一凡亲属实际控制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汇祥建安系公司关联法人。汇祥建安承建公司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光伏工厂项目,并向公司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采购货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5月19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4,317,710.9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2023年1月18日至12月31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71,942,002.3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27%,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8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2024年8月起,山东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陆续被多地人民法院查封,山东泉为被查封资产账面净值212,072,382.0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65%。公司不晚于2024年12 月6日知悉资产被查封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山东泉为及安徽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主要资产被查封等重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褚一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5年12月25日,泉为科技发布《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54号),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实施的现场检查结果,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警示函指出,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对ST泉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上海蕴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蕴秦”)系公司关联方。2023年1月19日至 2023年2月7日期间,ST泉为向上海蕴秦提供借款,发生额13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均已清偿。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及时依法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对外担保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12月26日,ST泉为的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与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三鼎”)签订协议,约定安徽泉为就汇祥建安向泗县三鼎采购混凝土合同,为汇祥建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查,有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有关公章使用也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印章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期间,安徽泉为与上海鸿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吉”)先后签订多份钢材采购合同,合同累计金额5279.86万元。上述合同的公章使用未按公司用章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上述2项内部控制缺陷属于重大缺陷,但ST泉为在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上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3月20日,泉为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称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褚一凡女士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褚一凡女士立案调查。2026年7月17日,泉为科技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泉为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泉为科技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泉为科技案的索赔条件为: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2月24日间买入泉为科技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12月2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泉为科技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包括一码通在内各类证券帐户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宋一欣律师简介)

  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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